各縣(市、區)醫保分局、市醫保中心、市醫保監測中心,各有關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生產、經營流通(配送)企業:
??現將《福建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福建省藥品和醫用耗材供應履約管理辦法的通知》(閩醫保規〔2024〕6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泉州市醫療保障管理局關于轉發福建省藥品聯合限價陽光采購藥品供應履約管理辦法的通知》(泉醫保〔2017〕4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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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醫療保障局
??2024年5月16日
福建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福建省藥品和醫用耗材供應履約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醫保規〔202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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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醫療保障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醫療機構,各藥品、醫用耗材生產、經營(配送)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履約行為,加強對掛網和配送企業供應藥品和醫用耗材履約監管,著力提升藥品和醫用耗材供應保障能力,經研究,我局對2017年原省醫保辦出臺的《福建省藥品聯合限價陽光采購藥品供應履約管理辦法(暫行)》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福建省藥品和醫用耗材供應履約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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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醫療保障局
??2024年4月22日
福建省藥品和醫用耗材供應履約管理辦法
??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加強醫藥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供應保障工作的通知》(醫保辦函〔2024〕5號)和《福建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通知》(閩醫保〔2021〕1號)等文件精神,為提高我省藥品和醫用耗材供應保障能力,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參與福建省醫療保障信息平臺藥品和醫用耗材招標和采購交易子系統(以下簡稱“招采子系統”)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含集中帶量采購)供應配送活動的掛網企業、配送企業。
??二、履約考核指標
??按月對掛網企業和配送企業的履約情況進行考核,考核指標如下:
??(一)藥品和醫用耗材掛網企業主要考核供應及時性、質量保障性、問題處置有效性、平臺響應度等。具體見下表:
??(二)配送企業主要考核訂單響應情況、供應保障情況、問題處置有效性、配送儲運環節質量及平臺響應度等方面進行評價。具體見下表:


??履約管理考核表中涉及掛網企業、配送企業責任認定等未盡事宜,按照我省藥械采購相關規定執行。
??三、違約處理
??(一)當月履約管理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的企業,對配送企業發放《履約預警告知函》,對掛網企業發放《履約鳳險告知函》,并要求相關企業限期整改。對一個自然年度內連續兩個月履約管理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的企業進行約談,發放《警示函》并在招采子系統進行通報,要求企業限期整改。
??(二)單次履約管理考核分值低于60分且被發放《履約預警告知函》或《履約風險告知函》后,企業存在限期內不響應、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情形的,以及企業履約存在問題符合納入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級相關情形的,納入信用評級。
??(三)一個自然年度內發生履約管理考核分值低于60分達到三次及以上的企業,納入信用評級。
??(四)對于掛網企業、配送企業存在嚴重違約行為,或違約行為對臨床診療秩序構成嚴重影響的,視情節予以暫停、取消生產企業相關產品掛網、取消配送企業配送資格等處置。
??四、其他
??(一)省藥采中心在福建省醫療保障局的指導下,負責藥品和醫用耗材掛網企業、配送企業履約考核工作,督促指導各設區市醫保局實施藥品和醫用耗材供應履約管理工作。
??(二)各設區市醫保局配合省藥采中心做好轄區內藥品和醫用耗材配送企業履約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掛網產品履約問題核實工作,按照本辦法對轄區內履約管理考核分值低于60分的配送企業開展約談、發放《履約預警告知函》或《警示函》,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送省藥采中心。
??(三)本辦法由福建省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自2024年6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 5年。《福建省醫療保障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福建省藥品聯合限價陽光采購藥品供應履約管理辦法的通知》(閩醫保辦〔2017〕7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