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鞏義市、蘭考縣、汝州市、滑縣、長垣市、鄧州市、永城市、固始縣、鹿邑縣、新蔡縣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南陽市中醫藥發展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省管公立醫療機構:
為更加有效應對疫情形勢變化,根據有關要求,現就臨時新增“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項目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采取“技耗分離”的方式,臨時新增“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價格項目,全省統一政府指導價5元/次,公立醫療機構收費不得上浮,下調幅度不限(見附件)。
二、公立醫療機構開展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含采樣器具,下同)按照采購價格“零差率”銷售。
三、公立醫療機構開展新冠病毒抗原檢測,按照“價格項目+檢測試劑”的方式收費,費用總和超過15元/人次的,實際收費按照15元/人次封頂。
四、群眾單純進行抗原檢測的,無需掛號,公立醫療機構不得收取門診診查費;患者自測的,不得收取抗原檢測項目費用。非公立醫療機構和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抗原檢測服務,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體現保本微利。
五、公立醫療機構所需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按規定在省醫藥采購平臺采購,杜絕線下采購。企業申請在我省醫藥采購平臺增補掛網的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申報價格不得高于同類產品我省現行最低掛網價。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9日起執行,在執行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省醫保局、衛生健康委。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