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 關于進一步深化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55號)、《國務院辦公廳 關于印發治理高值醫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7號)等文件精神,充分發揮CHS-DRG付費改革對醫療機構使用集采醫用耗材的導向作用,合理兌現臨床價值,不斷完善對醫療機構的激勵約束機制,由我市醫療機構組成醫療機構DRG聯動采購集團,針對運動醫學類、神經介入類、電生理類醫用耗材制定了DRG付費和帶量采購聯動管理方案。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采購范圍
本次DRG聯動采購范圍為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器械注冊證的上市運動醫學類、神經介入類、電生理類醫用耗材產品,具體產品詳見附件1。
二、采購方式
本次DRG聯動采購工作采取帶量談判方式。其中“顱內支架-覆膜支架”只進行價格談判不帶量。
三、企業資質
已取得本次DRG聯動采購品種合法資質的醫療器械注冊人(代理人),滿足以下要求的,均可作為申報企業參加。其中,境外醫療器械注冊人(代理人)應當指定我國境內企業法人協助其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
(一)申報企業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的質量標準要求,并按國家有關部門要求組織生產;
(二)申報企業須承諾各產品對應所有規格型號在采購周期內滿足我市醫療機構采購需求;
(三)申報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四)申報企業未被列入當前《全國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企業風險警示名單》;
(五)同一醫療器械注冊證的產品不得委托不同企業進行申報。
四、采購主體
全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均可作為采購主體參加本次DRG聯動采購。
五、采購規則
(一)產品申報
企業申報產品信息。申報企業按照本管理方案“一、采購范圍”中的要求,申報產品信息,確保產品可滿足臨床使用需求。
(二)談判分組
DRG聯動采購組綜合產品特性、臨床使用等因素,對申報產品進行談判分組,具體分組詳見附件2。
(三)采購需求量
醫療機構填報采購需求量。醫療機構結合臨床使用狀況、醫療技術進步等因素,從有意愿參加DRG聯動采購的企業中選擇產品,并填報每個產品未來一年的采購需求量。
(四)基準價
參考同一談判分組中所有產品的歷史采購價(產品2021年在我市各醫療機構的采購加權平均價)中位值,制定該談判分組中所有產品的基準價并予以公示。
(五)談判降幅
DRG聯動采購組參考臨床使用實際、DRG付費分組特點、市場價格水平等因素,針對不同談判分組分別制定談判降幅,談判降幅分為入門降幅和達標降幅兩檔,對應獲得不同比例的需求量,具體降幅及需求量比例詳見附件2。
(六)企業報價
申報企業維護的所有產品均應參與報價。同一談判分組內同一注冊證包含的所有規格型號產品只允許有一個申報報價。報價不能高于本產品在我市醫療機構的歷史采購價格。申報報價為產品的實際供應價,應包括稅費、配送費及伴隨服務費等在內的所有費用。企業按非零整數申報價格,以人民幣填報,單位為“元”,如價格出現小數,則向下取整至個位。
(七)擬中選規則
依據企業報價計算報價降幅((基準價-企業報價)/基準價×100%)。報價降幅達到入門降幅及以上確定為擬中選產品,報價降幅小于入門降幅則談判失敗。報價降幅達到入門降幅但小于達標降幅,獲得自身采購需求量的60%,報價降幅達到達標降幅及以上獲得自身采購需求量的90%。
(八)中選及二次分配
擬中選產品經公示無異議后確定為中選產品。談判失敗產品需求量的90%和未達到達標降幅產品需求量的30%作為待分配需求量,由采購主體進行二次分配,二次分配須選擇同一談判分組內降幅達到達標降幅的中選產品并全部分配完成。
(九)采購周期
采購周期1年,以中選結果實際執行日起計算。采購周期內若同類產品納入國家組織集中帶量采購,按要求執行國家帶量采購結果,若有其他省級(省際聯盟)同類產品集中帶量中選結果產生,醫療機構DRG聯動采購集團可聯動執行。采購周期內,如有新獲批產品接受對應談判分組的基準價并按談判降幅報價,可獲得中選產品身份,但不分配任務量。
(十)采購協議
醫療機構應與中選企業采購協議并嚴格履行,如有違反采購協議行為,按采購協議有關規定處理。采購協議內容和簽訂工作另行通知。
六、CHS-DRG付費規則
對于DRG聯動采購涉及的主要DRG病組,在全市范圍內推行實際付費,首年不因產品降價而降低病組支付標準,并根據產品是否參與DRG聯動采購、談判降幅和任務量完成等情況,通過不同DRG結余比例獎勵政策,與醫療機構共享結余。次年起根據實際運行情況啟動支付標準調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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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