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局各有關處室、單位,各相關定點醫療機構,各有關企業:
根據《關于深入推進醫用耗材治理改革的實施意見》(寧醫?發〔2022〕22號)、《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用耗材(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通知》(寧醫函〔2021〕94號)等文件要求,定點醫療?機構使用的檢驗檢測試劑均應在南京醫用耗材(藥品)招采結 算系統(以下簡稱“南京平臺”)集中采購、集中結算、陽光運?行。為加強定點醫療機構檢驗檢測試劑集中采購集中結算工作,
推進陽光監管,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托南京平臺,全面陽光采購
各定點醫療機構使用醫用耗材(含檢驗檢測試劑)、藥品均?應在網上集中采購、集中結算、陽光運行,是黨和國家加強醫?療衛生領域行業不正之風治理的重要內容和有效手段。南京推?進藥品和醫用耗材治理改革,得到了中央和省、市紀委的肯定,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專刊宣傳南京改革做法成效。檢驗檢測試劑是當前醫用耗材治理改革的盲點,讓檢驗?檢測試劑采購接受陽光監管,是各定點醫療機構的責任和義務。?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在醫保部門指導下,認真執行集中采購、集中結算政策規定,協同開展檢驗檢測試劑治理改革。
針對2022年1月1?日以來在線下采購的檢驗檢測試劑,各?定點醫療機構須在南京平臺進行線上補錄登記。對采購已在南?京平臺掛網的產品,各定點醫療機構須在11?月15日前在南京?平臺“采購”模塊完成數據補錄工作;對采購尚未在南京平臺掛?網的產品,各定點醫療機構須在11?月20日前在南京平臺“應急?采購”模塊完成數據申報補錄。各相關定點醫療機構要按照實際?采購情況認真填寫補錄數據,對未及時補登記的,視為違規線下采購。市醫藥集中采購保障中心及相關平臺運維單位要根據工作?需要,加強南京平臺采購模塊的應用維護,為檢驗檢測試劑治理提供有力的支撐。
二、?促進產品掛網,加強協議管理
南京平臺對通過應急采購申報的檢驗檢測試劑開通掛網綠?色通道,及時將申報的產品轉為“申請采購”產品,供醫療機構?定向采購;對在5個以上省份或地級行政區掛網銷售的,或南?京地區5家二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其中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不?少于3家)應急采購(含已備案采購)的,按不高于全國最低價和和南京地區醫療機構最低應急采購價掛網,供定點醫療機構采購。
各定點醫療機構要督促相關生產供應企業在12月10日前在南京平臺進行產品信息申報,具體申報路徑為:“南京平臺-招標模?塊-數據申報-資質申報”,經產品資質審核后,企業按照“南京平?臺-招標模塊-數據申報-產品申報”路徑維護產品信息,在南京平臺建立配送關系。
所有向各定點醫療機構供應配送檢驗檢測試劑的經營企業,?均應納入我市醫保定點供應服務協議單位,按協議方式實行規???范管理,實施全流程監管。未納入協議管理的企業,不得向定???點醫療機構供應試劑;各定點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購無協議資質的企業生產、供應的產品。
市醫藥集中采購保障中心將按供應服務企業協議簽訂時間?順序,在今年年底前分批公布協議單位名單。新列入名單的供?應服務企業可自明年1月1?日起執行“五率”規定,未列入名單的企業供應的產品不納入我市定點醫療機構采購范圍。
三、?加大治理力度,查處線下采購
各定點醫療機構、相關供應服務企業應按要求做好檢驗檢?測試劑集中采購集中結算工作,從2023年1月1日起,只允許?采購南京平臺已掛網(含本次申報掛網)的檢驗檢測試劑,嚴禁線下采購非掛網產品。
市醫保部門將加強監管,重點監督醫療機構違規網下采購、?阻撓陽光監管等行為,對不按規定執行檢驗檢測試劑網上集中??采購、集中結算政策的醫療機構和供應服務企業進行警示約談??并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報相關監督部門。定點醫療機構自行網下采購的檢驗檢測試劑,使用的醫保基金不予結算,在年終基金結算時予以相應扣減;供應服務企業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網下采購、結算的,取消向定點醫療機構供貨資格,并予?以解除協議。情節嚴重,違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條例》等法規的,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年底前,市醫保部門將聯合紀檢監察部門召開檢驗檢測試?劑集中采購專項治理會議,重點部署專項治理工作任務,督促推進醫用耗材集中采購集中結算工作。
集中采購政策咨詢:朱嶠,025-68788572,18652937865
南京平臺技術咨詢:劉曉彤,025-86275893,17302573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