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醫藥企業:
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34號)和《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加快落實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通知》(醫保辦發〔2020〕59號),我中心于2020年12月31日發布了《關于開展醫藥企業信用承諾書提交工作的通知》,要求企業按時上傳《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行為信用承諾書》。2021年3月8日又發布了《關于及時提交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行為信用承諾書的通知》,督促未上傳企業盡快上傳。截止規定的停止受理時間4月1日后,仍有不少醫藥企業提交《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行為信用承諾書》。
鑒于上述情況,結合工作實際,決定從2021年5月14日至2021年5月31日,再次受理審核醫藥企業提交的《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行為信用承諾書》。自2021年6月1日起,未提交信用承諾書的醫藥生產企業,將撤銷或暫停其已中標或掛網產品的掛網資格,因不可替代會造成無法保障供應的除外,但按相關規定進行失信處置;醫藥配送企業暫停其所有醫藥產品配送業務。請有關企業高度重視,按照要求盡快上傳《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行為信用承諾書》。
西藏自治區藥品采購服務管理中心? ? ? ?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