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醫保辦〔2022〕22號
各區縣(自治縣)醫療保障局,兩江新區社會保障局、高新區政務服務和社會事務中心、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有關醫療機構,有關企業,重慶藥品交易所公司: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治理高值醫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7號)、《國家醫保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關于開展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31號)等有關文件精神,重慶、海南、云南、廣西、青海、河南、新疆、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八省(自治區、直轄市)聯盟對腔鏡吻合器開展了帶量采購,重慶、海南、云南、貴州、寧夏、廣西、新疆、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八省(自治區、直轄市)聯盟對靜脈留置針開展了帶量采購。現就做好腔鏡吻合器和靜脈留置針聯盟帶量采購中選結果執行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一)機構范圍。全市公立醫療機構和軍隊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鼓勵其他醫療機構積極參與。
(二)品種范圍。本次聯盟帶量采購中選的腔鏡吻合器和靜脈留置針,詳見附件1、附件2。
二、采購周期
采購周期原則上為2年,自中選結果實際執行日起計算。采購周期內采購協議原則上每年一簽。
三、工作任務
(一)落實采購任務。此次集中采購的產品約定采購量,以各醫療機構前期上報確定約定采購量為準。各級醫保部門在醫療機構前期上報數量的基礎上,指導督促醫療機構優先使用中選產品,落實采購任務。
(二)規范采購行為。醫療機構應通過重慶藥品交易所公司平臺(以下簡稱平臺)進行采購交易,不得線下采購中選產品。醫療機構、中選產品生產及配送企業通過平臺簽訂電子交易合同,明確各方權利與責任內容。醫療機構不得在集中帶量采購落地實施初期突擊采購;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只采不用”。采購周期內,醫療機構在確保完成采購任務的基礎上,可優先采購中選價格較低的中選產品,也可適量采購同品種其他價格適宜的產品,但非中選產品采購量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歷史采購量,不得超過中選產品采購量。
(三)嚴格價格執行。重慶藥品交易所公司開辟綠色通道,協助企業及時完成掛網工作。各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中選價格,不得再次議價。采購周期內,若醫療機構實際采購量超出約定采購量,中選企業仍按中選價格進行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采購周期內,中選企業供應清單之外的帶量采購產品在平臺暫停掛網交易,本次帶量采購文件發布后取得注冊證的新產品除外。
(四)確保進院使用。醫療機構要暢通中選產品進院渠道,優先使用中選產品。醫療機構不得以費用控制、使用品種規格數量要求等為由影響中選產品的合理使用與供應保障。各級醫保部門加強供需雙方對接指導,督促中選企業、配送企業與醫療機構建立配送關系,及時配送到位,保障使用。采購周期內,醫療機構應優先使用規格型號相匹配的中選腔鏡吻合器及配套組件,如無法匹配可選擇使用其他中選產品。
(五)落實醫保預付。各級醫保部門在總額預算的基礎上向醫療機構撥付醫保預付金,作為其向企業支付中選產品貨款的周轉金。中選產品采購預付金經規范程序審定后的次月底前將預付金撥付協議醫療機構。采購周期結束后的次月起,將預付金納入協議醫療機構當月醫保基金支付費用予以抵扣,當月抵扣不完的,在以后結算月度繼續抵扣直至抵扣完畢。
(六)保證質量和供應。中選企業是保障質量和供應的第一責任人,要嚴格質量管理,自主選定有配送能力、信譽度好的配送企業配送中選品種,并按照購銷合同建立生產企業應急儲備、庫存和產能報告制度。中選企業要保持帶量采購前后伴隨服務供給的連續性,服務內容不得減少,質量和標準不得降低。中選產品使用中發生不良事件和質量問題的,醫療機構應及時按程序報告。對不按合同供貨、不能保障質量和供應等情況,要采取相應賠償、懲戒、退出和應急保障等措施。對于失信企業按照《重慶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重慶市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實施辦法>的通知》(渝醫保發〔2020〕84號)等文件精神執行。
(七)加強監測監管。醫療機構應承擔采購結算主體責任,按采購合同與企業及時結清貨款,結清時間不得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后次月底,降低中選企業交易成本。加大對中選產品線上采購的監控力度,杜絕醫療機構線下采購等不規范采購現象。重慶藥品交易所公司按月報送全市醫療機構平臺采購執行和生產企業供應等情況。各級醫保部門要密切監測醫療機構采購、使用、回款等情況。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級醫保部門要提高認識,認真研判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強化風險評估、預案制定,及時妥善處理突發事件,主動組織實施好中選產品采購和使用工作。執行過程中,發現新情況和新問題,應及時處置和報告。
(二)加強協同配合。各級醫保部門要主動對接衛生健康、市場監管、藥監等部門,圍繞醫療機構使用、質量監管、流通配送等重點任務細化措施,加強配合,相互協作,落實責任。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級醫保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和群眾進行政策解讀和宣傳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防止引發不穩定事件,確保工作平穩推進。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1日起實施。中選產品在履行購銷協議中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響購銷協議履行的,由簽訂購銷協議中的各方協商解決。
重慶市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