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醫保辦發〔2025〕6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醫療機構,各有關生產經營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持續推進高值醫用耗材治理工作,根據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聯合采購辦公室(以下簡稱“聯采辦”)《國家組織人工耳蝸類及外周血管支架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文件(采購文件編號:GH-HD2024-2)》(以下簡稱“采購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現就做好國家組織人工耳蝸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以下簡稱“本次集采”)中選結果執行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一)采購主體。本市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含軍隊醫療機構)均應參加,醫保定點非公立醫療機構按照協議管理有關要求參加,鼓勵其他醫療機構積極參與。
(二)品種范圍。按照采購文件,本次集中帶量采購品種(參見聯采辦網站發布采購文件)人工耳蝸類醫用耗材產品范圍包含植入體、言語處理器等。
二、執行時間和采購周期
(一)執行時間。根據聯采辦公布的本次集采中選結果和首年協議采購量,2025年2月24日起北京市醫療保障信息平臺藥品和醫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統(https://fw.ybj.beijing.gov.cn/hallEnter/#/unitLogin,以下簡稱“招采子系統”)統一調整本次集采中選產品采購價格和首年協議采購量,醫療機構使用數字證書登錄“招采子系統”查詢中選產品、中選價格及約定采購量等,開始網上采購、備貨調價。2025年3月3日起,全面執行本次集采中選結果及配套政策。
(二)采購周期。按照采購文件,本次集采采購周期為3年,原則上采購周期內總采購量應為首年協議采購量的3倍,醫療機構采購協議直接簽約至采購周期結束,無需每年重新報量。采購周期內,首年未填報采購需求的醫療機構如新增采購需求,須提交書面說明申請及需新增中選企業協議采購量,簽訂采購協議;如醫療機構因特殊原因確需下調協議采購量的,須提交書面說明材料及需調整的中選企業協議采購量,市醫保部門審核同意后調整并將通過招采子系統公示醫院提交的說明。
三、配套措施
(一)規范產品掛網。本市按照聯采辦推送的《國家組織人工耳蝸類及外周血管支架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清單》將人工耳蝸類中選產品按中選價格掛網,中選價格包含產品價格、配送費用、配套工具配送費用、配套工具使用費用及伴隨服務費用,其中,言語處理器價格包含1次調機費用、1次售后服務費用(售后服務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配件的維修費、軟件升級費等)。按照采購文件要求,采購周期內,如中選產品注冊證更新,中選資格及中選價格維持不變;中選企業未申報或新獲批的產品,未中選企業或新獲批企業的產品均視為非中選產品;境外企業中選后如在國內設廠生產,并獲得同產品類別的產品醫療器械注冊證,視同中選企業新獲批產品。聯采辦受理并發布非中選產品按規定作為中選產品或不作為非中選產品有關事宜。如涉及產品價格治理等須降價情形,中選企業須按相關政策調整后的價格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
(二)按時完成協議采購量。本市通過招采子系統組織采購主體、中選品種生產企業、中選品種生產企業確定的配送企業按中選價格簽訂帶量購銷協議。醫療機構要暢通中選品種進院渠道,協議期內優先使用本次集中采購中選產品,按中選價格與中選企業結算,按中選價格向患者收費,在此基礎上,醫療機構可結合臨床使用實際,在招采子系統采購其他價格適宜的醫用耗材產品。
(三)保證及時結算貨款。醫療機構作為醫用耗材貨款結算第一責任人,應按協議約定與企業及時結算,原則上結清時間不超過使用相關醫用耗材的次月底,降低企業交易成本。醫保經辦機構按醫保協議總額預算管理、費用給付等相關規定及時向醫療機構預付或結算費用。
(四)做好醫保支付政策銜接。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本次集采中選產品,按以下標準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城鎮職工參保人員按“1000元以上醫用材料”醫保支付標準執行,即個人先行負擔20%,其余80%費用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城鄉居民參保人員按“人工器官最高限額標準32400元/套”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實際費用低于上述標準的,按實際費用納入醫保支付范圍。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非中選人工耳蝸,不納入醫保支付范圍。
(五)完善醫保支付配套政策。按照本市關于DRG付費改革有關工作要求,醫保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相關病組支付政策。對實行總額預付管理的醫療機構,不因集中帶量采購費用下降而降低醫療機構指標額度。醫療機構應加強數據填報質量,完整準確上傳病例數據,完善內部考核辦法,根據考核結果分配結余留用資金,將激勵政策傳導至醫務人員,鼓勵合理、優先使用中選產品,并按規定做好財務核算,接受相關部門審計核查,提升精細化管理水平。
(六)完善集中采購考核機制。加強對醫療機構落實網上采購、嚴格價格管理、完成協議用量等集中采購相關工作執行情況考核,考核結果納入總額預算BJ-GBI質量評價體系,與總額預算年終清算和次年預算額度掛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中選產品采購和使用管理。醫療機構應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加強組織領導,按照承擔約定任務中選產品必須進院制度確保中選產品按要求及時進院,建立對協議采購量完成進度和中選產品采購數量占比等情況日常監測和自查自糾機制,確保每年監測完成年度協議采購量。按協議約定完成協議采購量后,仍應優先使用中選產品,全面落實好集采相關政策要求和配套措施。超出協議采購量的部分,中選企業仍需按中選價格進行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醫療機構要適應集采后配送新機制,加強采購和庫存管理能力建設,提升信息傳遞和采購運轉效率,實現院內醫用耗材備貨、使用、盤貨、補貨等環節精細化管理,為臨床使用做好服務,對涉及臨床使用耗材調整的情況,要強化臨床風險評估,制定應對預案,做好物資準備和臨床引導,務求平穩有序。
(二)確保中選產品穩定供應。本次集采中選產品生產企業自主選定具有配送能力、信譽度好、覆蓋機構多的具有中選產品經營范圍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與醫療機構建立配送關系,開展本市醫療機構中選產品的配送工作。中選企業、配送企業要按醫療機構需求及時配送中選產品、提供手術專用工具和伴隨服務,保障臨床使用。加強流通、使用環節監測工作,落實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
(三)強化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各有關單位要深刻認識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醫用耗材帶量采購的重大意義,進一步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注重協調配合,強化部門職責,細化具體措施,制定應急方案,做好患者引導和輿情應對,平穩推進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結果落地實施。各區醫療保障部門要強化日常監測和督導,加強對轄區醫療機構醫用耗材采購使用、回款情況和醫保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確保轄區醫療機構完成年度協議采購量。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25年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