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醫療保障局,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制度的指導意見》(川辦發〔2020〕62號)要求,省醫保局正抓緊建設新的省藥械集中采購及醫藥價格監管平臺(以下簡稱新藥械采購平臺),并即將投入使用。同時,省紀委監委、審計廳近期陸續向我局通報了一批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線下采購、高價采購藥械及拖欠藥械采購貨款的違規行為,要求我局督促全省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在新藥械采購平臺全品種全類別采購藥械,進一步凈化藥械集中采購生態。為切實抓好有關文件精神貫徹落實,糾正藥械集中采購領域違規行為,現就規范我省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藥械集中采購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嚴禁任何形式的線下采購。新藥械采購平臺正式投入使用后,全省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在用藥械必須全口徑通過新藥械采購平臺進行采購,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規避或變相規避平臺采購。其中,醫用耗材(含體外診斷試劑,下同)的集中采購類別按《四川省醫藥機構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實施方案》(川醫保規〔2021〕10號)的規定執行。
二、嚴格執行集中采購價格政策。實行帶量采購的藥品,各級醫保部門對醫療機構超“紅線價格”采購行為進行重點監測;實行價格聯動采購的醫用耗材,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采購同一產品的價格,不得高于聯動參考價、本省最高參考價、本機構發生實際采購交易以來的最低采購價、該產品上月末全省醫藥機構采購平均價中的任一價格。
三、堅持采購質優價廉的藥械。對實行價格聯動采購的藥械,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應在聯動參考價以下與醫藥企業自主議定采購價格,并在確保質量的前提下優先采購價格相對更低的產品;對明顯超過同品種同類別藥械全省平均采購價格且金額較大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醫保部門將對其藥械采購情況進行重點監測,并將相關情況通報相關主管部門。
四、嚴格規范藥械備案采購行為。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應按規定向新藥械采購平臺提出備案采購申請,且需在備案通過后30天內完成平臺采購。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要嚴格控制備案采購的品種和類別,備案采購藥品的采購總金額控制在年度藥品采購總金額的1%以內,備案采購醫用耗材的采購總金額不得超過年度醫用耗材采購總金額的5%。
五、規范填報藥械集中采購信息。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須在新藥械采購平臺如實填報采購藥械的產品信息和價格信息,不得虛報、瞞報或配合醫藥企業申報虛假信息。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因誤報醫用耗材采購信息需要進行修改的,嚴格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四川省醫療機構高值醫用耗材采購價格修改程序的通知》(川藥招〔2019〕44號)規定執行。
六、嚴格落實貨款結算管理規定。全省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須嚴格按照《四川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貨款在線結算管理暫行辦法》(川醫保規〔2020〕9號)規定進行結算。實行非帶量采購的,須在交貨驗收合格后30天內支付貨款;實行帶量采購的,超出約定采購量的貨款按非帶量采購執行;嚴禁先交貨使用、后平臺補錄,嚴查各類變相拖欠藥械采購貨款行為。
深化藥械集中采購制度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和強力推動的一項改革任務,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聚焦目標、真抓敢抓,切實指導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按規定開展藥械采購,嚴查線下采購、高價采購、拖欠貨款等違規行為,并將相關違規行為納入醫保總額控制、醫保信用評價、帶量采購醫保資金結余留用等工作進行考核,對違規金額較大或拒不整改、屢改屢犯的,及時移交紀檢監察和相關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四川省醫療保障局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