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明確寧夏回族自治區公立醫院藥品和醫用耗材備案采購有關事項的函
寧藥招辦函發〔2018〕16號
各市、縣(區)衛生計生委(局)、寧東基地管委會社會事務局,自治區衛生計生監督局、自治區衛生計生委直屬(管)醫療機構、武警寧夏總隊醫院,藥品(醫用耗材)生產經營企業:
近期,我區部分醫療機構提出備案采購藥品和醫用耗材有關事項,現函告如下:
一、我區公立醫療機構備案采購藥品和高值醫用耗材,按照《自治區醫療機構藥品器械統一招標采購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公立醫院藥品(醫用耗材)備案采購管理辦法>的通知》(寧藥招辦發〔2017〕11號)備案采購。
二、《2008年全區醫療機構首批統一招標采購中標醫用耗材及價格執行目錄(普通類)》中普通醫用耗材,如不能供貨、不能正常供貨、或已廢標的,我區公立醫療機構應按照《自治區醫療機構藥品器械統一招標采購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公立醫院藥品(醫用耗材)備案采購管理辦法>的通知》(寧藥招辦發〔2017〕11號)備案采購。
三、未納入《2008年全區醫療機構首批統一招標采購中標醫用耗材及價格執行目錄(普通類)》的普通醫用耗材規格,由醫療機構根據臨床診療需求,依規自行采購,不需要向我辦提交備案采購申請。
四、各醫療機構要認真做好藥品和醫用耗材備案采購管理和監督工作,開展藥品和醫用耗材備案采購議價,在保障臨床藥品和醫用耗材供應的同時,將備案采購的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控制在合理水平。
自治區醫療機構藥品器械
統一招標采購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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