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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督管理局,省藥械集中招標采購中心、省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省直醫療機構,各有關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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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我省藥品及醫用耗材采購與省際間動態聯動,探索完善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品及醫用耗材價格形成機制,推動形成藥品耗材質量可靠、流通快捷、價格合理、使用規范的格局,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人民群眾醫藥費用負擔進一步減輕,現就做好全省藥品和醫用耗材掛網采購省際動態聯動工作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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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購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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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所有公立醫療機構是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使用的主體,均須在山西省藥械集中競價采購平臺(以下簡稱省采購平臺)上陽光采購、公開交易。鼓勵其他醫保定點醫藥機構自愿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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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掛網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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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和醫用耗材網上采購范圍以滿足臨床治療使用需求為原則,經國家法定的藥品、醫用耗材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注冊,在我國境內上市銷售的所有藥品及醫用耗材(含診斷試劑)均可在省采購平臺掛網采購或備案采購。對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防治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免費藥品、國家免疫規劃疫苗、計劃生育藥品、中藥飲片、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按國家和我省相關規定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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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行分類掛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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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定價掛網。國家、省際聯盟及我省(包括市級聯盟)組織的集中帶量采購中選藥品和醫用耗材、國家談判藥品、國家定點生產藥品,省采購平臺以中選價格或談判價格作為限定價掛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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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考價掛網。采取與天津、陜西等14省聯盟采購目錄及價格全面聯動的方式進行參考價掛網。目錄及價格聯動信息由省藥械采購中心適時動態聯動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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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藥品。將天津市藥械采購平臺(以下簡稱天津采購平臺)“藥品基準價掛網采購目錄”在我省采購平臺掛網,同步聯動天津掛網基準價作為我省采購平臺藥品參考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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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醫用耗材。將陜西聯盟醫用耗材采購目錄作為我省采購平臺醫用耗材采購目錄,同步聯動采購限價價格作為我省醫用耗材參考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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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監測掛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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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將天津采購平臺“藥品監控掛網采購目錄”內藥品及原在我省采購平臺掛網而天津采購平臺未掛網的藥品,列入我省監測掛網范圍,省采購平臺不提供價格信息。在我省采購平臺與天津采購平臺信息聯動更新時,對天津調入基準價掛網目錄內藥品,我省也相應調入參考價掛網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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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省采購平臺掛網的已列入國家、省際聯盟及我省組織的集中帶量采購范圍的藥品及醫用耗材,同通用名同劑型的所有未中選規格(包裝)藥品,以及同類別(名稱)、同效用或臨床相同使用目的的未中選醫用耗材,列入監測掛網目錄。由企業自行填報掛網價,企業報價不得高于全國所有省級平臺現執行的最低掛網(中標)價格(企業申報日期的掛網價)。省采購平臺對列入監測掛網的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使用情況進行重點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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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我省集中帶量采購流標品種,列入監測掛網目錄,省采購平臺不提供價格信息,對其采購使用情況進行重點監測,按月公開通報,并報送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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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行分類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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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定價采購。對于國家、省際聯盟及我省(包括市級聯盟)組織的集中帶量采購中選藥品和醫用耗材、國家談判藥品、國家定點生產藥品,醫療機構按限定價采購,不再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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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議價采購。對于列入參考價掛網、監測掛網的藥品及醫用耗材,醫療機構應結合本機構歷史采購價、采購數量及周邊省份藥品和醫用耗材現行交易價格與供貨企業合理議定成交價格,原則上成交價格不得高于該產品掛網參考價、全國其他省份最低采購價及本醫療機構現行采購價,且需符合“藥品差比價規則”。國家談判藥品的仿制藥價格不得高于相應的國家談判藥品價格。未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價格不得高于其相應的原研藥、參比制劑,以及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藥品(以下簡稱通過一致性評價藥品)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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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縣域醫療集團以及醫療機構組團議價采購,充分發揮規模采購優勢,有效降低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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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企業主動降低產品價格。已在省采購平臺掛網的藥品、醫用耗材,生產企業申請降低掛網(參考)價的,通過網上提交申請,由省藥械采購中心審核,7個工作日內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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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備案采購。對于臨床或科研必需,但省采購平臺未掛網的藥品和醫用耗材,允許醫療機構在完成院內相應手續后在省平臺備案采購。備案采購價格由醫療機構按照議價采購辦法與供貨企業自主議定。應對自然災害、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突發情況的臨床急需藥品和醫用耗材,醫療機構可先采購使用,后補辦網上備案采購手續,確保臨床使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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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藥品和醫用耗材退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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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定價掛網目錄內藥品和醫用耗材,生產企業在履約周期內原則上不得申請撤銷掛網資格。在履約周期結束后,生產企業可自主選擇申請撤銷掛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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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于實行議價采購的藥品和醫用耗材,生產企業因故無法供應而提出撤銷掛網申請的,通過網上提交申請,由省藥械采購中心審核批準后,予以撤銷掛網。撤銷掛網后兩年內不接受該產品再次掛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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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在下列情形的藥品和醫用耗材由省采購平臺予以撤銷掛網:一是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退市產品;二是批準證明文件到期未延續或被吊銷的產品;三是生產許可證到期未延續或被吊銷企業的產品;四是發生嚴重不良反應(事件)的產品;五是企業在生產經營、帶量采購及招投標活動中存在違反有關規定、提供虛假材料等違規行為的產品。撤銷掛網后兩年內不接受該產品再次掛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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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強陽光采購平臺信息監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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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平臺產品信息。省采購平臺對國家醫保藥品目錄、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國家談判藥品、按化學藥品新注冊分類批準的仿制藥、通過一致性評價藥品等產品屬性進行標注,供醫療機構選擇采購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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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面實施國家藥品和醫用耗材編碼標準。全面執行國家統一的藥品及醫用耗材分類和編碼標準,推進國家藥品、醫用耗材編碼標準在掛網、采購、流通、使用、結算、監管等領域的應用,實現采購平臺、醫保經辦機構、醫療機構、生產企業以及供貨企業之間的信息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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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采購平臺實行議價預警監管。省采購平臺對議價采購的藥品、醫用耗材參考價及交易價實施動態監測和比對分析,按價格由高到低實行“紅、黃、綠”區域價格提醒、預警。對出現交易價格紅色區域占比大、采購價格較高的醫療機構,按季度進行提醒、預警并公開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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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實行醫保支付標準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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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目錄內藥品和醫用耗材,原則上根據省采購平臺參考價確定醫保支付標準并進行聯動調整。醫療機構實際采購價格低于支付標準的,原則上醫保基金依據實際采購價格按規定支付;高于支付標準的,高出的部分醫保基金不予支付。公立醫療機構及其他醫保定點非公立醫療機構執行統一的支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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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省際聯盟及我省(包括市級聯盟)組織的集中帶量采購中選藥品和醫用耗材,以及國家談判藥品、國家定點生產藥品,以中選價格或談判價格為支付標準。國家談判藥品的仿制藥,在不高于談判藥品支付標準的前提下,參照省采購平臺參考價確定支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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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考價掛網品種,根據省采購平臺參考價確定支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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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監測掛網采購和備案采購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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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中帶量采購未中選藥品和醫用耗材,按照帶量采購相關規則分類漸進調整支付標準,分步向中選價格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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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藥品,參照同通用名(劑型)下相同質量層次(原研藥、參比制劑、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藥品為一個層次,其他為一個層次)藥品中的最低價確定支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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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家和我省短缺藥品清單所列品種,以醫療機構實際采購價格為醫保支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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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家和我省相關政策規定的部分藥品(城鄉居民醫保糖尿病、高血壓門診用藥等),在相應渠道支付時對同通用名、同劑型藥品實行相同的支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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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對同通用名且劑型、規格相同的藥品,以及同類別(名稱)、同效用的醫用耗材,試行相同的支付標準。建立激勵機制,鼓勵醫療機構在滿足臨床需要的基礎上,使用價格較低的藥品和醫用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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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強化綜合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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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保、衛健、藥監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對我省藥品及醫用耗材掛網、采購、使用情況進行全程監管和考核,考核和評價結果同醫保定點服務協議、公立醫療機構等級評審等內容掛鉤。醫保部門要加強藥品和醫用耗材網上陽光采購的日常監管、數據監測,完善藥品及醫用耗材采購供應、失信懲戒和退出機制,相關情況及時向省藥品耗材集中采購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通報。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對各級醫療機構網上陽光采購及臨床使用情況、貨款結算工作的監管,強化對監測掛網藥品和醫用耗材的采購使用監管,對出現議價結果紅色區域占比大、采購價格較高的醫療機構,及時約談警示,確保藥品及醫用耗材采購使用規范合理。藥監部門要加強藥品和醫用耗材生產、流通、使用等環節的質量監管,確保質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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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藥械采購中心要增強服務意識,不斷提升省采購平臺服務功能,建立公開透明的申述、質疑、糾錯及價格聯動機制,做好平臺交易數據及掛網參考價、交易價的監測、分析、議價提醒預警等工作,并將相關監測情況及時上報省藥品耗材集中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使用監管工作及政策制定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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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確企業誠信履約責任,建立健全生產經營企業失信懲戒管理制度。掛網藥品、醫用耗材生產企業是保障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對因質量原因造成的問題承擔完全責任。對生產經營企業在采購過程中不如實申報價格、相互串通報價、未按合同約定供貨和配送等行為,一經查實,暫停該企業相關產品的掛網資格;對出現質量問題、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以及發生經司法、紀檢、審計等部門查處的商業賄賂等行為的企業,取消該企業相關產品的掛網資格,并列入不良記錄,在省藥械采購網進行公告,且兩年內不得參與我省的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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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醫療機構作為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使用主體,要按照“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的原則,優先選擇采購使用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和基本藥物目錄藥品、醫保目錄藥品、通過一致性評價藥品等質量安全有效、價格適宜的產品。要按照購銷協議或采購合同約定與供貨企業及時結算貨款,降低企業交易成本,促進藥品、醫用耗材價格有效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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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采購平臺原中標產品及掛網產品信息在本通知正式執行日起同時終止,原有政策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山西省醫療保障局 山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山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