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醫療保障局,省屬相關醫療機構、駐遼軍隊醫療機構,各中選產品有關生產、配送企業:
根據《國家組織骨科脊柱耗材集中采購文件》(編號:GH-HD2022-1)和《關于做好國家組織骨科脊柱類耗材集中帶量采購結果執行工作的函》相關要求,現就遼寧省執行骨科脊柱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購結果
國家組織骨科脊柱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見《國家組織骨科脊柱集中帶量采購中選品種清單》(詳見附件)。
二、執行范圍
全省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駐遼軍隊醫療機構以及自愿參與的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各醫療機構)。
各中選產品有關生產、配送企業(以下簡稱各有關企業)。
三、執行時間
自2023年3月15日零時起全省統一執行。
四、采購周期與采購協議
國家組織骨科脊柱中選結果執行采購周期為3年,采購周期內,每年簽訂采購協議。
五、中選產品的采購與使用政策
(一)落實中選產品及數量。
1.明確中選系統及數量。各醫療機構在使用骨科脊柱類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系統時,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需要使用的部件組成實際使用產品系統,按部件的中選價格和實際使用數量采購,并計入協議采購量。其中,釘棒(板)系統未使用釘棒(板)部件的,不計入協議采購量;部件齊全的釘棒(板)系統如同時使用本系統釘棒(板)部件和非本系統內的其他主要部件,不計入協議采購量;部件不齊全的釘棒(板)系統如同時使用本系統內釘棒(板)部件和本企業不具備的其他企業的主要部件,使用的釘棒(板)系統計入協議采購量。
2.全面落實采購任務。各醫療機構應優先采購中選系統內的中選產品,并按采購合同完成協議采購量。醫務人員應在合理診療原則下,優先使用中選產品。不得以費用控制、使用產品規格數量限制及配送企業開戶等為由影響中選產品的采購和使用。并鼓勵醫療機構在完成協議采購量后,按中選價繼續采購中選產品;各有關企業要及時保障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
(二)加強購銷合同管理。各醫療機構要及時與各有關企業簽訂《遼寧省醫用耗材帶量采購購銷合同》(以下簡稱購銷合同)。各醫療機構及各有關企業要嚴格履行購銷合同,不得再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合同或提出除合同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各醫療機構應承擔采購結算主體責任,按購銷合同與各有關企業及時結清貨款,結清時間不得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后次月底,降低企業交易成本。
(三)規范采購和使用行為。各醫療機構要適應集采后配送新機制,加強采購和庫存管理能力建設,提升信息傳遞和采購運轉效率,實現院內醫用耗材備貨、使用、盤貨、補貨等環節精細化管理,為臨床使用做好服務充分發揮其在臨床治療中的重要作用,引導患者合理選用中選產品。各醫療機構在采購和使用非中選產品時,要遵從有利于臨床需求、有利于中選結果執行、有利于形成風清氣正采購環境角度的原則,非中選脊柱產品系統各部件均由中選產品系統的不同部件組成,則總價按實際使用部件折算成競價產品系統價格后,不得高于同企業同類別中選產品系統價格。對于已經規范掛網價格高線非中選脊柱產品系統,超出價格高線的產品,可以按制定的限價采購。
(四)明確骨科脊柱耗材采購和收費。各醫療機構采購骨科脊柱中選產品時,應按其中選系統內具體部件(包括“伴隨服務”)的中選價格采購。醫療機構與中選企業的中選產品系統結算價格分為“含伴隨服務”和“不含伴隨服務”兩種。醫療機構選擇“含伴隨服務”的,按照“含伴隨服務費”的中選價格與企業結算,醫療機構按照“含伴隨服務”的中選價格向患者收費;醫療機構選擇“不含伴隨服務”的,按照“不含伴隨服務”的中選價格與企業結算,且不得再要求中選企業提供伴隨服務,由醫療機構自行承擔伴隨服務,醫療機構按照“含伴隨服務”的中選價格向患者收費。醫療機構使用非專用的動力工具費用、配套工具產生的清洗消毒相關費用,按規定由醫療機構承擔。
六、相關配套措施
(一)落實醫保基金預付。鼓勵各市經辦機構應用醫保基金與各有關企業直接結算費用。未實施醫保基金直接結算的市,經辦機構應按不低于中選產品本統籌區內各醫療機構年度協議量總采購金額的50%設立采購預付金,在采購結果執行前預付到位,在采購周期結束后清算收回。各市要在醫保基金預算中明確醫用耗材帶量采購專項預算,并按照采購合同約定及合同完成情況,及時與各醫療機構或各有關企業清算資金。要加強預付金使用監管,做到專款專用,確保基金安全。
(二)做好醫保支付政策銜接。骨科脊柱類醫用耗材按照乙類及支付標準納入醫保支付范圍。醫用耗材實際價格低于支付標準的,醫保基金以實際價格按規定支付;實際價格高于支付標準的,以支付標準按規定支付,超出支付標準以上的部分比照乙類先行自付費用由患者自付。采購周期內中選產品,以中選價格為醫保支付標準,乙類先行自付比例與本市藥品先行自付比例(10%或15%)保持一致。采購周期內中選產品以外同類別同通用名的產品(以下簡稱未中選產品),乙類先行支付比例在中選產品乙類先行支付比例基礎上增加20個百分點。結合中選產品系統價格及部件價格確定未中選產品支付標準,未中選產品支付標準另行制定,統一按照省局更新發布的《遼寧省醫療保障醫用耗材編碼數據庫》執行。
(三)落實結余留用政策。骨科脊柱醫保基金定點醫療機構結余留用,參照《關于完善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醫保支付配套措施的通知》(遼醫保〔2020〕105號)相關規定執行。
七、確保平穩有序落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要深刻認識骨科脊柱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的重要意義,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好相關配套措施,平穩推進集采結果落地實施。要加強檢查指導,督促各有關企業、各醫療機構在3月13日前按臨床需求提前完成備貨,確保結果執行前后的平穩有序銜接。如遇問題及時處置、及時協調、及時上報。
(二)做好政策宣傳引導。各市要做好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重點加強面向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政策解讀和培訓,加深醫務人員認同感,要密切監測投訴信訪、網絡輿情,及時做好輿論引導、調控和管理工作,確保輿情整體平穩可控,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三)加強履約監管,確保中選產品穩定供應。各市要切實加強對中選產品采購、配送、貨款結算等情況的日常監測監管,落實各醫療機構采購、使用和及時回款責任,確保中選產品按約定采購使用和結算貨款;按照《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骨科脊柱)集中采購和使用數據交換實施方案》要求,督促醫療機構按時上傳采購和使用數據,做到“每月監測、年度考核”,密切監測醫療機構執行集中帶量采購結果情況;對醫保基金撥付及時性和醫療機構執行協議采購量進度和回款情況開展監測和督導;將醫療機構執行采購協議情況納入公立醫療機構考核和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績效考核,考核結果與集采結余留用資金及下一年度醫保費用額度掛鉤。各有關企業要落實中選產品的質量、供應、配送主體責任,加強供需雙方對接,積極協調配送企業、醫療機構建立配送關系。經屬地醫保部門和有關企業核實并確認后,對不能履行規定責任和義務的,及時取消配送資格,并按相關規定處理。在采購周期間,如配送企業被列入“違規名單”,中選生產企業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選擇其他配送企業確保按規定配送。各相關醫療機構要將年度協議采購量按月均攤采購和使用,不得扎堆采購;要引導患者合理使用,不得采取單一采購中選產品、強制患者使用等“一刀切”措施,確保合理使用、供應有序。
附件:國家組織骨科脊柱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系統及品種清單(數據量大,平臺下載)
遼寧省醫療保障局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