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福建省醫保局發布《福建省藥品和醫用耗材供應履約管理辦法》,對《福建省藥品聯合限價陽光采購藥品供應履約管理辦法(暫行)》進行了修訂。自2024年6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與《福建省藥品聯合限價陽光采購藥品供應履約管理辦法(暫行)》相比,主要修訂內容為:
(一)明確了福建省藥械聯合采購中心和設區市醫保局的履約管理工作職責。
(二)新增了醫用耗材的履約管理考核標準。在藥品履約管理考核的同時,按月對醫用耗材掛網企業和配送企業的履約情況進行考核。
(三)修訂了藥品掛網企業和配送企業的履約管理要求和履約管理考核指標,并調整扣分標準與分值。
(四)修訂了違約處理:
1.新增了當月履約管理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的企業,對配送企業發放《履約預警告知函》或對掛網企業發放《履約風險告知函》并要求企業限期整改。一個自然年度內對連續兩個月履約管理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的企業進行約談,發放《警示函》并在招采子系統進行通報,要求企業限期整改。
2.新增了單次履約管理考核分值低于60分且被發放《履約預警告知函》或《履約風險告知函》后,企業存在限期內不響應、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情形的,以及企業履約存在問題符合納入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級相關情形的,納入信用評級。
3.新增了一個自然年度內發生履約管理考核分值低于60分達到三次及以上的企業,納入信用評級。
4.新增了對于掛網企業、配送企業存在嚴重違約行為,或違約行為對臨床診療秩序構成嚴重影響的,視情節予以暫停、取消生產企業相關產品掛網、取消配送企業配送資格等處置。
原文鏈接:福建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福建省藥品和醫用耗材供應履約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