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更新本市醫保支付范圍藥品和集采醫用耗材信息的通知(津結算中心發〔2021〕18號)
發布時間:2021/09/28
歷史中標
正文:
各有關單位:
根據《市醫保局關于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對接及信息維護工作的通知》(津醫保局發〔2020〕67號)、《市醫保局關于印發天津市醫保定點醫藥機構網上采購藥品信息調整操作規程的通知》(津醫保局發〔2020〕70號)、《天津市醫保信息業務編碼動態維護機制》(津醫保局發〔2021〕61號)工作要求,按照市醫保局工作部署,結合我市醫保經辦管理實際,我們完成了本市醫保支付范圍藥品和集采醫用耗材信息更新相關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內容
(一)信息維護
依據企業申請、信息采集、企業確認等情況,將附件1中224個品規的醫保藥品進行一般信息維護;將附件2中18個品規的醫保藥品、集采醫用耗材進行醫保政策信息維護;將附件3中1個品規的醫保藥品剔除重復數據。
(二)藥品目錄對接
依據信息采集、企業確認、信息公示等情況,將附件4中的24個品規藥品納入本市醫保支付范圍,醫保支付標準、藥品備注(限定支付范圍)、增付比例、門診特定疾病用藥范圍等按照國家及我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二、執行時間
本期信息維護生效日期為2021年9月29日,屆時中心端同步進行升級,一般信息維護涉及的藥品新老信息并行支付30天。
三、工作要求
(一)各定點醫藥機構應做好新納入醫保支付范圍藥品的信息對接工作,做好醫保藥品和集采醫用耗材支付標準調整等信息維護工作。請相關單位做好對應藥品的供應保障銜接工作。
(二)各定點醫藥機構要加強培訓宣傳,引導醫師、藥師結合臨床工作保障參保患者用藥需求,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
(三)各定點醫藥機構及有關單位按照相關藥品支付范圍、執行時間等,做好藥品采購使用、費用申報及審核支付有關工作。
(四)各相關藥品企業應做好藥品供應保障,維護價格穩定。如需進一步下調天津供應價格請及時進行價格維護。
(五)各分中心將此通知轉轄區定點醫藥機構。
市結算中心 市醫保中心 市藥采中心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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