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醫保局、衛生健康委(局),有關醫療機構,相關藥品生產、經營企業: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治理高值醫用耗材的決策部署,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醫保配套措施的意見》(醫保發〔2020〕51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治理高值醫用耗材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寧政辦規發〔2020〕11號)精神,落地實施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及時間
(一)機構范圍。自治區具備開展冠脈支架相關手術的二級及以上公立、軍隊醫療機構。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自愿參加。
(二)耗材范圍。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為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器械注冊證的上市冠狀動脈藥物洗脫支架系統(以下簡稱冠脈支架),材質為鈷鉻合金或鉑鉻合金,載藥種類為雷帕霉素及其衍生物。
(三)采購周期。本次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周期為 2 年,自中選結果實際執行日起計算。采購周期內,每年簽訂采購協議。續簽采購協議時,協議采購量原則上不少于該中選產品上年協議采購量。采購周期內醫療機構完成當年協議采購量,超出協議采購量的部分,中選企業仍需按中選價格進行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
(四)執行時間。全區于2021年1月1日執行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各相關單位做好中選產品銜接工作。
二、主要工作任務
(一)簽定購銷協議。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及時將中選支架掛網,確保中選支架網上采購順利實施。組織各醫療機構、中選支架生產企業、中選支架生產企業確定的經營企業登錄“寧夏醫藥采購平臺”,完成購銷協議的簽訂。
(二)完成約定采購量。各醫療機構要優先采購使用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采購中選產品,不得以費用控制、醫用耗材占比、醫療機構醫用耗材規格數量等要求為由影響中選產品使用,并確保完成采購任務量。采購任務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醫療機構可在“寧夏醫藥采購平臺”采購掛網的其他價格適宜品種。
(三)確保產品供應保障。中選支架生產企業是產品質量、供應保障第一責任人,堅決杜絕因價格下降而降低支架質量的行為。生產企業自主選擇配送能力強、信譽度好的經營企業保障支架供給,建立生產企業應急儲備、庫存和停產報告制度。經營企業按照協議約定和醫療機構采購需求及時送達支架。各級醫保部門配合質量監督部門,完善中選支架生產、流通、使用全鏈條質量監管,對執行中不能保障質量和數量等行為,采取賠償、懲戒、退出、備選和應急保障措施,確保患者使用安全。
(四)落實采購協議管理。各市醫保部門要根據中選產品的中選價格、各醫療機構與企業約定采購產品及數量,測算各中選產品約定采購金額,探索建立醫保基金預付制度。醫療機構在與企業協議簽訂中,應明確貨款結算周期,結清時間不得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后次月底。
(五)做好醫保支付政策銜接。冠脈支架集采中選產品以中選價格為支付標準,納入醫保支付范圍,醫保基金按照規定比例支付。中選產品以外的冠脈支架屬于醫保基金支付范圍的,以實際交易價格作為醫保支付標準,最高支付標準執行我區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醫用耗材支付目錄管理限定規定。兩年時間內,自治區將逐步調整支付標準,使其不超過最高中選價。
(六)完善對醫療機構的激勵約束機制。參照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醫保資金結余留用有關規定,各統籌地區對冠脈支架集采范圍內品種實施醫保資金單列預算管理,醫保資金節約部分,經考核按按不高于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結余留用的比例由醫療機構結余留用。開展按病種(病組)等方式付費的地區,在確保患者自付部分完全享受集采降價效果的前提下,首年可不下調相應病種(病組)醫保支付標準,以后按規則定期調整病種(病組)醫保支付標準。應做好激勵方式銜接,避免重復。
(七)完善平臺功能,強化監督管理。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落實國家組織醫用耗材聯合采購平臺數據直報要求,加強信息化建設,高質量完成數據交換工作。各級醫保部門做好中選產品和相關產品使用監測,對各醫療機構實際采購數據、完成情況按月進行監測、總結,確保1年內完成協議用量。要加強對轄區各醫療機構、中選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的監管,對采購周期內發生的不誠信等行為要按照國家關于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相關要求
(一)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帶量采購政策的宣傳和解讀,指導各級醫療機構強化醫務人員對相關政策的理解和認同,妥善處理實施過程中公眾關心的問題,密切監測社會輿情,做好輿論引導工作,及時消除群眾對臨床產品替代的顧慮。要加強對轄區各醫療機構、中選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的監管,對采購周期內發生的不誠信等行為要按照國家關于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負責寧夏醫藥采購平臺信息化建設、運行、管理和維護,不斷完善平臺功能,確保平臺運行平穩、操作順暢。做好平臺操作使用培訓指導,中選產品采購任務量數據核實,及時組織統計匯總、發布各類與采購工作相關的信息,指導各市縣區醫保局利用平臺督導醫療機構落實回款主體責任,確保數據質量和安全、采購使用工作順利實施。
(三)壓實生產企業供應保障主體責任。生產企業作為產品質量、供應保障第一責任人,要在寧夏醫藥采購平臺自主選擇配送能力強、信用度好的配送企業。應在采購周期內滿足寧夏市場約定采購量需求,中選產品采購任務量完成后超量部分中選企業應繼續執行中選價格。各配送企業要及時響應醫療機構采購訂單,并嚴格履行購銷合同,確保中選產品及時配送到位,保障使用。
?????????????????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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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