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醫療保障局,相關醫療機構,相關企業:
根據《江蘇省醫療保障局關于深入推進醫用耗材陽光采購的實施意見》(蘇醫保發﹝2022﹞13號)要求,為加強掛網耗材管理,規范陽光掛網行為,降低虛高價格,現就推進醫用耗材陽光掛網價格治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陽光掛網和申報價格要求
(一)創新醫用耗材。經省級及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程序》《醫療器械優先審批程序》《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等特殊程序審批注冊的醫用耗材,按企業申報價格掛網,但申報價格不高于各省級現執行掛網價和省內醫療機構最低應急采購價。
(二)首次批準注冊醫用耗材。經省級及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首次批準注冊的醫用耗材,自批準注冊之日起2年內,應滿足已掛網銷售省份不少于3個或應急采購省內三級公立醫療機構不少于3家,且申報價格不高于各省級現執行掛網價和省內醫療機構最低應急采購價。
(三)其他醫用耗材。其他未掛網的醫用耗材,應滿足已掛網銷售省份不少于6個或應急采購省內三級公立醫療機構不少于6家(地市級藥品監管部門批準備案的,可為二級及以上公立醫療機構不少于10家),且申報價格不高于各省級現執行掛網價和省內醫療機構最低應急采購價。
(四)掛網省份或應急采購記錄數量不足產品。對掛網銷售省份數量或應急采購公立醫療機構數量暫未達到陽光掛網要求的產品,在企業承諾省級掛網低價(不得高于省內醫療機構最低應急采購價和紅色預警基準)后,可先掛網但暫不確定掛網價格。對此類產品,醫療機構可在平臺正常采購,采購價格不得高于企業承諾的省級掛網低價,具體由醫療機構與企業議價確定。待掛網銷售省份或采購醫療機構數量達到陽光掛網要求后,經企業申請,按各省級現執行掛網價和省內醫療機構采購(含應急采購)價兩者中最低值確定掛網價格。藥品承諾價掛網參照適用上述規定。
(五)外省帶量采購中選產品。外省省級帶量采購中選產品,可以帶量采購中選記錄申報掛網,但申報價格不得高于該產品全國各省級現執行掛網價、帶量采購中選價格和省內醫療機構應急采購價三者中最低值。
(六)已撤網重新掛網產品。已撤網產品同注冊證(含注冊證到期后更換的新證,下同)產品申報陽光掛網的,申報價格應不高于同注冊證同品種已撤網產品撤網前價格的1.5倍。
(七)已掛網產品的未掛網規格型號。已掛網產品同注冊證的未掛網規格型號如需掛網的,應按照未掛網產品申請陽光掛網,不再通過信息變更增補。
二、實施掛網價格動態管理
省陽光采購平臺所有已掛網醫用耗材,均納入掛網價格動態管理范圍。帶量采購中選醫用耗材動態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執行。
(一)聯動全國省級掛網價格。省陽光采購平臺掛網醫用耗材如存在其他省級掛網價低于我省陽光采購平臺掛網價格的,企業應在省級掛網低價執行20個工作日內,主動向省陽光采購平臺提交降價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經核實后予以暫停3個月,并按陽光采購信用記分管理處置,待處置期滿且價格調整至符合要求后恢復掛網。
(二)開展醫用耗材價格預警。省醫保部門根據陽光掛網有關規定對醫用耗材實施預警管理在帶量采購(含期滿接續采購,下同)中選結果執行后1個月內,組織開展帶量采購未中選產品價格預警,。
(三)規范掛網產品撤網。省醫保部門對省陽光采購平臺無驗收記錄時間滿2年的掛網產品,定期進行撤網。對省陽光采購平臺無驗收記錄時間滿1年的掛網產品,企業可主動申請撤網。在產品撤網后1年內,對與已撤網產品同注冊證產品的陽光掛網申報,不予受理。
三、加強配送關系管理
(一)陽光掛網產品。生產企業應通過省陽光采購平臺選定符合資質條件的配送企業。生產企業新增配送關系的,經配送企業確認后于確認次日生效,配送企業超過5個工作日未確認的,生產企業應重新設置配送關系。生產企業通過省陽光采購平臺刪除配送關系的,刪除配送關系操作后20個工作日生效,生效后6個月內不得再度選擇被刪除的配送企業。藥品參照上述規定管理。
對掛網后超過3個月未選擇配送企業的新增掛網醫用耗材,予以暫停掛網。需恢復掛網的,相關企業應提交醫療機構使用申請和配送企業合作證明,經醫保部門確認后予以恢復。
(二)帶量采購中選產品。帶量采購中選企業自主選定配送企業,在平臺按采購協議期維護配送關系并經配送企業確認后生效,配送企業超過5個工作日未確認的,生產企業應重新設置配送關系(藥品參照上述規定管理)。采購協議期內,配送關系原則上不予變更。如需更換下一協議期配送企業的,最遲應在本協議期結束前1個月,通過省陽光采購平臺提交配送企業變更申請。
四、規范耗材信息變更
已掛網產品國家醫保分類與代碼發生變更時,企業應在新國家醫保分類與代碼執行3個月內,主動在省陽光采購平臺提交變更申請。逾期未提交的,予以暫停掛網。在企業完成信息維護后,可申請恢復掛網。
五、國家對醫用耗材陽光掛網價格管理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文件中內容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自本通知正式施行之日起1個月內,相關企業按要求聯動掛網價格的,暫不執行本通知第二條“實施掛網價格動態管理”中暫停掛網和信用記分管理的有關規定。?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