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醫療保障局轉發福建省醫療保障局關于福建省藥品和醫用耗材供應履約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05/10
歷史中標
正文:
各縣區醫保分局,局屬各單位,局機關各科室,各有關醫療機構及配送企業:
??現將《福建省醫療保障局關于福建省藥品和醫用耗材供應履約管理辦法的通知》(閩醫保規〔2024〕6號)文件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幾點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有關單位要齊抓共管,加強政策解讀和宣傳引導,做好藥品和醫用耗材供應履約管理工作,保障臨床供應。
??二、藥品和醫用耗材掛網企業要做好供應及時性、質量保障性、問題處置有效性、平臺響應度等工作,確保藥品和醫用耗材及時在福建省醫療保障信息平臺藥品和醫用耗材招標和采購交易子系統(以下簡稱“招采子系統”)掛網,供醫療機構下單采購。
??三、藥品和醫用耗材配送企業要及時做好訂單響應、供應保障、問題處置、配送儲運環節、平臺響應度等工作,確保招采子系統掛網的藥品和醫用耗材能及時配送到位,保障臨床使用。
??四、市醫保中心在市醫保局的指導下,2024年6月開始按月負責開展我市藥品和醫用耗材掛網企業、配送企業履約考核工作,對考核分值低于60分的配送企業開展約談、發放《履約預警告知函》或《警示函》,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送省藥采中心。
??五、各縣區醫保分局要配合市醫保中心及時組織對轄區內藥品和醫用耗材的配送企業開展履約管理考核工作。
?
莆田市醫療保障局
??2024年5月6日
??福建省醫療保障局關于福建省藥品和醫用耗材?
??供應履約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醫保規〔2024〕6號
各設區市醫療保障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醫療機構,各藥品、醫用耗材生產、經營(配送)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履約行為,加強對掛網和配送企業供應藥品和醫用耗材履約監管,著力提升藥品和醫用耗材供應保障能力,經研究,我局對2017年原省醫保辦出臺的《福建省藥品聯合限價陽光采購藥品供應履約管理辦法(暫行)》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福建省藥品和醫用耗材供應履約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適用范圍?
??參與福建省醫療保障信息平臺藥品和醫用耗材招標和采購交易子系統(以下簡稱“招采子系統”)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含集中帶量采購)供應配送活動的掛網企業、配送企業。
??二、履約考核指標?
??按月對掛網企業和配送企業的履約情況進行考核,考核指標如下:
??(一)藥品和醫用耗材掛網企業主要考核供應及時性、質量保障性、問題處置有效性、平臺響應度等。具體見下表:
??藥品、醫用耗材掛網企業履約考核表?
序號? |
評價內容? |
分值? |
評分標準? |
備注? |
1 |
供應及時性 |
40 |
(1)被地市醫保局或省屬醫療?機構、配送企業書面報告(也可通過招采子系統提交)無法按時供應的,經核實,為掛網?企業責任的,集采中選產品每個產品每個片區扣2分,其他掛網產品每個產品每個片區扣1分。(2)被地市醫保局或省屬醫療機構、配送企業書面報告(也可通過招采子系統提交)未按時供應的,存在偽造發貨記錄的,經核實,每次扣10分。 |
除監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和銷售,因自然災害、重大疫情、?重大突發事件和政府有關部門應急要求調撥等不可抗拒因素外,因生產線改造、廠房搬遷等原因暫時無法供貨(需提供佐證材料),提前30日書面通知配送企業,并向地市醫保局和省藥械聯合采購中心(以下簡稱“省藥采中心”)書面報告的(也可通過招采子系統提交),可不予扣分。 |
2 |
質量保障性 |
40 |
各級醫保部門(含集采聯盟牽頭單位)或省屬醫療機構、配送企業書面報告藥品或醫用耗材生產環節質量不符合規定被藥監部門處罰的,影響臨床使用的,經核實,每個產品扣10分。 |
? |
3 |
問題處置有效性 |
16 |
(1)未響應醫保部門約談的;?每次扣4分。 (2)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醫保部門要求的工作,每次扣4分。如未按時簽訂采購協議、價格確認以及對存在問題未在要求時限內完成整改等事項。 |
? |
4 |
平臺響應度 |
4 |
掛網企業在工作日期間,每周登錄招采子系統查看公告通知應不少于兩次,未進行查看的,?每次扣1分。 |
? |
??(二)配送企業主要考核訂單響應情況、供應保障情況、問題處置有效性、配送儲運環節質量及平臺響應度等方面進行評價。具體見下表:
藥品配送企業履約考核表?
序號? |
評價內容? |
分值? |
評分標準? |
備注? |
1 |
訂單響應?情況 |
20 |
訂單響應情況得分=訂單響應率*20分 |
訂單響應率=當月訂單發送時間開始2個工作日內閱讀的采購記錄數/當月采購記錄總數*100% (備案采購訂單不納入) |
2 |
供應保障情況 |
40 |
(1)供應保障情況得分=發貨及時率*40分 (2)被地市醫保局或省屬醫療機構書面報告缺貨情況的,屬配送企業備貨不及時等自身原因造成缺貨情況,經核實,每個產品扣5分。 注:供應保障情況得分先按照當月發貨及時率算出相應分值,再根據其他存在問題進行扣分。 |
發貨及時率=當月訂單發送時間至配送發貨時間2個工作日內的采購記錄數/當月采購記錄總數*100%。除因自然災害、重大疫情、重大突發事件和政府有關部門應急要求調撥等不可抗拒因素外,因倉庫搬遷等原因暫時無法供貨(需提供佐證材料),提前30日書面通知地市醫保局和省藥采中心的(也可通過招采子系統提交),可不予扣分。 |
3 |
問題處置?有效性 |
26 |
(1)對醫療機構反映的產品 配送問題未有效處置的,被地市醫保局或省屬醫療機構書面報告的,經核實,每次扣2分。 (2)未響應醫保部門約談的, 每次扣4分。 (3)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醫保部門要求的工作,每次扣4分。如未按時簽訂采購協議、對存在問題未在要求時限內完成整改等事項 |
? |
4 |
配送儲運?環節質量 |
10 |
因產品配送儲運環節質量問題被藥監部門處罰,被地市醫保局或省屬醫療機構書面報告,影響臨床使用的,經核實,每個產品扣2.5分, |
? |
5 |
平臺響應?度 |
4 |
配送企業在工作日期間,每周 登錄招采子系統查看公告通知應不少于兩次,未進行查看的;?每次扣1分 |
? |
????醫用耗材配送企業履約考核表?
序號? |
評價內容? |
分值? |
評分標準? |
備注? |
1 |
訂單響應情況 |
20 |
訂單響應情況得分=采購訂單響應率*20分 |
訂單響應率=當月訂單(含補錄)發送時間開始2個工作日 內已閱讀的采購記錄數/當月采購記錄(含補錄)總數*100% |
2 |
供應保障情況 |
40 |
(1)供應保障情況得分=發貨及時率*40分 (2)被地市醫保局或省屬醫療機構書面報告缺貨情況的,屬配送企業備貨不及時等自身原因造成缺貨情況的,經核實,每個產品扣5分。 注:供應保障情況先按照當月發貨及時率算出相應分值,再根據其他存在問題進行扣分。 |
發貨及時率=訂單發送時間至配送發貨時間2個工作日內的采購記錄數/當月采購記錄總數*100%。除因自然災害、重大疫情、重大突發事件和政府有關部門應急要求調撥等不可抗拒因素外,因倉庫搬遷等原因暫時無法供貨(需提供佐證材料),提前30日書面通知地市醫保局和省藥采中心的(也可通過招采子系統提交),可不予扣分。 |
3 |
補錄訂單配送確認情況 |
10 |
補錄訂單配送確認情況得分=補錄訂單配送確認率*10分 |
補錄訂單配送確認率=當月補錄訂單配送確認金額/當月補錄訂單總金額*100% |
4 |
配送儲運環節質量 |
10 |
因產品配送儲運環節質量問題被藥監部門處罰,被地市醫保局或省屬醫療機構書面報告,影響臨床使用的,經核實,每個產品扣2.5分 |
? |
5 |
問題處置有效性 |
16 |
(1)對醫療機構反映的產品配送問題未有效處置的,被地市醫保局或省屬醫療機構書面報告的,經核實,每次扣2分。 (2)未響應醫保部門約談的,?每次扣4分。 (3)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醫保部門要求的工作,每次扣4分。如未按時簽訂采購協議、對存在問題未在要求時限內完成整改等事項。 |
? |
6 |
平臺響應度 |
4 |
配送企業在工作日期間,每周登錄招采子系統查看公告通知應不少于兩次,未進行查看的,每次扣1分。 |
? |
??履約管理考核表中涉及掛網企業、配送企業責任認定等未盡事宜,按照我省藥械采購相關規定執行。
??三、違約處理?
??(一)當月履約管理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的企業,對配送企業發放《履約預警告知函》,對掛網企業發放《履約風險告知函》,并要求相關企業限期整改。對一個自然年度內連續兩個月履約管理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的企業進行約談,發放《警示函》并在招采子系統進行通報,要求企業限期整改。
??(二)單次履約管理考核分值低于60分且被發放《履約預警告知函》或《履約風險告知函》后,企業存在限期內不響應、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情形的,以及企業履約存在問題符合納入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級相關情形的,納入信用評級。
??(三)一個自然年度內發生履約管理考核分值低于60分達到三次及以上的企業,納入信用評級。
??(四)對于掛網企業、配送企業存在嚴重違約行為,或違約行為對臨床診療秩序構成嚴重影響的,視情節予以暫停、取消生產企業相關產品掛網、取消配送企業配送資格等處置。
??四、其他?
??(一)省藥采中心在福建省醫療保障局的指導下,負責藥品和醫用耗材掛網企業、配送企業履約考核工作,督促指導各設區市醫保局實施藥品和醫用耗材供應履約管理工作。
??(二)各設區市醫保局配合省藥采中心做好轄區內藥品和醫用耗材配送企業履約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掛網產品履約問題核實工作,按照本辦法對轄區內履約管理考核分值低于60分的配送企業開展約談、發放《履約預警告知函》或《警示函》,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送省藥采中心。
??(三)本辦法由福建省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自2024年6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醫療保障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福建省藥品聯合限價陽光采購藥品供應履約管理辦法的通知》(閩醫保辦〔2017〕7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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