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關于實施京津冀及黑吉遼蒙晉魯醫用耗材(人工晶體類)聯合帶量采購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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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文:
內醫保辦發〔2020〕21號
各盟市醫療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督管理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醫療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督管理局,軍隊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治理高值醫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7號)精神,按照京津冀及黑吉遼蒙晉魯共同簽署的《參加京津冀藥品醫用耗材聯盟采購合作協議》等文件規定,推動帶量采購結果盡快實施,惠及廣大患者,現就有關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購主體及方式
全區二級及以上醫保定點公立醫療機構、軍隊醫療機構必須參加,鼓勵醫保定點非公立醫療機構積極參加。
本次聯合帶量采購產品在自治區藥品器械集中采購服務中心直接掛網,中選產品價格標注為“3+N中選價”,并納入耗材收費標準庫,對未中選產品進行醒目標識與中選產品加以區分。各醫療機構采購人工晶體必須實施網上采購,對聯合帶量采購確定的中選價格,不得進行二次議價。
二、采購品種和約定采購量
采購品種見中選結果及中選后供應品種清單(見附件1、2)。
醫療機構約定采購量以在“3+N”醫用耗材聯合采購平臺上填報采購需求量的60%為基數,按照“價格最低產品占主要約定采購量,其他產品約定采購量按照價格從低到高逐漸減少”的分配原則確定(詳見京津冀及黑吉遼蒙晉魯醫用耗材(人工晶體類)聯合帶量采購文件)。
三、采購周期
本次人工晶體聯合帶量采購周期自中選結果實際執行之日起計算,原則上為12個月。
四、主要政策
(一)醫保支付。按照《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醫療保障標準化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醫保發﹝2019﹞39號)要求,做好人工晶體分類與代碼數據對接工作。中選產品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各地醫保部門應根據本地區基本醫療保險收支狀況,制定人工晶體醫保支付政策。對合理使用中選人工晶體、履行采購合同、完成聯合帶量采購和使用人工晶體用量的醫療機構,不因集中采購和使用人工晶體下降而降低醫保總額控制指標。
(二)貨款結算。醫療機構作為貨款結算第一責任人,應按合同規定,在30個工作日內與企業及時結算,降低企業交易成本。
(三)激勵措施。各地應根據本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狀況,建立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間結余留用的激勵機制(未報需求量的醫療機構不執行此政策)。帶量采購期內醫保經辦機構按病種、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等付費標準實現結余的,按一定比例留給醫療機構,激發醫療機構使用“3+N”中選產品中價格適宜人工晶體的積極性。
(四)監測考核
各盟市應當對醫療機構實際采購數據、完成情況進行監測評價,確保完成全年約定采購量。采購周期內,在完成約定采購量的基礎上,鼓勵各醫療機構按中選價繼續使用中選產品,企業仍需按中選價格進行供應;采購周期結束后,鼓勵各醫療機構優先使用中選產品。各產品應保持價格基本穩定,不因帶量采購結束而出現價格大幅波動。鼓勵未中標產品逐步將價格下降到合理范圍。
(五)協議管理。生產企業自主選定配送企業,建立配送關系,鼓勵生產企業直接配送。供需雙方及配送企業在確認配送關系、最低采購量的基礎上簽訂三方協議。
五、執行時間
2020年10月28日起執行。
六、相關要求
(一)精心組織實施。各地各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對落實人工晶體集中帶量采購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做好轄區內耗材集中采購與人工晶體類耗材工作銜接聯動,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加強與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研究制定本地區實施措施,及時分析研判可能存在的苗頭性、風險性、潛在性問題,及時妥善處理,確保工作平穩有序推進。
(二)加強履約監管。將人工晶體采購使用等情況納入醫療服務協議管理,對存在采購周期內未正常完成中選產品采購量、未及時回款等問題的定點醫療機構,視情況給予約談、通報、調整醫保支付政策及與年度考核掛鉤等處理。落實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分級分類處置醫用耗材生產、配送企業的失信違約行為。
(三)做好宣傳引導。做好政策解讀和正面宣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以網站發布、公眾號推送等方式,加強宣傳動員,引導企業、醫療機構和患者三方的理解與支持。加強輿情監測,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熱點問題,營造良好的改革氛圍,確保各項任務順利實施。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執行中如遇國家政策調整,從其規定。
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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