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醫保局,市直各醫療機構:
為推進高值醫用耗材治理工作,按照國家、省醫保局工作部署以及《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做好國家組織骨科脊柱類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粵醫保發〔2023〕7 號)精神,現就做好國家組織骨科脊柱類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市執行國家組織骨科脊柱類耗材集中帶量采購自2023年3月15日起,周期為3年。請相關醫療機構做好有關品種備貨工作。
二、各縣(市、區)醫保局要履行屬地管理職責,將國家組織骨科脊柱類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品種的首年協議采購量分解至轄區內醫療機構,并督促相關醫療機構在采購周期內完成協議采購量。
三、在采購周期內,每年簽訂采購協議。首年協議采購量為醫療機構在國家耗材聯采辦平臺確認的采購量。續簽采購協議時,醫療機構參考上年度臨床實際使用情況、企業供應等因素,原則上按不低于前一年整體實際使用量的 90%,不低于同中選企業上年協議采購量,在國家耗材聯采辦平臺內填報。
四、醫療機構要暢通中選產品的采購、進院和使用環節,通過采購平臺做好網上采購工作,按采購文件要求做好中選產品采購量統計。協議期內優先使用本次骨科脊柱類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并確保完成協議采購量。在中選產品協議采購量完成的前提下,可結合臨床使用實際,在采購平臺適量采購其他價格適宜的骨科脊柱類產品。
五、醫療機構與中選企業的中選產品系統結算價格分為“含伴隨服務”和“不含伴隨服務”兩種。醫療機構選擇“含伴隨服務”的,按照“含伴隨服務”的中選價格與企業結算,醫療機構按照“含伴隨服務”的中選價格向患者收費;醫療機構選擇“不含伴隨服務”的,按照“不含伴隨服務”的中選價格與企業結算,且不得再要求中選企業提供伴隨服務,醫療機構自行承擔伴隨服務,醫療機構按照“含伴隨服務”的中選價格向患者收費。醫療機構使用非專用的動力工具費用、配套工具產生的清洗消毒相關費用,按規定由醫療機構承擔。
六、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工作是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各縣(市、區)醫保局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指導轄區內醫療機構按時完成協議簽訂等工作,做好中選結果執行進度、貨款回款等監測工作,重點關注醫療機構是否存在使用中選部件組成高價非中選產品系統、大量使用非中選產品等行為。醫療機構要壓實采購主體責任,做好本單位執行中選品種使用情況的監測。要做好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確保國家組織骨科脊柱類耗材集采工作平穩有序推進。
其他相關事項按省醫保局文件執行。
韶關市醫療保障局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