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醫保發〔2021〕8號
各市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督管理局,省藥械集中招標采購中心、省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相關醫療機構、生產經營企業:
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見》(醫保發〔2020〕51號)和《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文件(GH-HD2020-1)》等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落實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購主體
已通過國家高值醫用耗材聯合采購平臺確認協議采購量的相關醫療機構,其他醫療機構可自行與中選企業協商采購。
二、采購品種和約定采購量
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見附件),約定采購量根據醫療機構上報的冠脈支架采購量基數和約定采購比例確定。
三、采購周期
(一)本輪采購周期為2年,中選結果從2021年5月1日起執行。采購周期內采購協議每年一簽。續簽采購協議時,協議采購量原則上不少于該中選產品上年協議采購量。
(二)采購周期內,超出約定采購量部分,中選企業仍按中選價格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
(三)2021年4月16日至4月26日,各相關醫療機構、中選企業和配送企業登錄省藥械采購新平臺,完成中選產品購銷三方協議網上簽署工作。
四、主要任務
(一)組織落實中選產品掛網采購
省藥械集中采購中心要及時將帶量采購中選產品在省藥械集中采購平臺掛網,醫療機構按中選價格采購,患者按中選價格使用。要嚴格落實由中選企業選擇配送企業的要求,組織中選生產企業與配送企業建立委托配送關系。組織醫療機構、中選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簽訂帶量采購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約定貨款結算內容,實行網上采購,確保完成任務量。
對于中選產品以外的冠脈支架,納入監測掛網范圍,通過監測平臺與有關部門信息共享。各醫療機構要按照性能與價格相匹配的原則,考慮與中選產品的合理比價關系,與相關企業談判,將價格調整到合理水平,談判過程集體決策,相關資料留檔備查。
(二)加強中選產品采購和使用管理
醫療機構要暢通優先使用中選產品的政策通道,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中選產品的使用,按照合同約定切實保證完成任務量。在臨床合理使用基礎上,優先使用中選產品,進一步降低醫院采購成本和群眾醫藥費用負擔。加強對中選產品以外其他冠脈支架產品采購使用的管理。醫療機構要加強相關醫務人員宣傳培訓,在尊重患者意愿的前提下,積極引導患者使用中選產品。對涉及臨床使用耗材調整的情況,要強化臨床風險評估,制定應對預案,做好物資準備和臨床引導,務求平穩有序。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藥監部門醫療器械相關監督管理要求,做好中選冠脈支架的采購、驗收和儲存等質量管理工作,確保中選冠脈支架產品在使用環節的質量安全和可追溯,妥善處理不良事件并及時上報。
(三)確保產品質量和供應
加強對中選產品生產、流通、使用全鏈條監管,加強生產和庫存監測,確保產品質量和供應。中選生產企業應做好市場風險預判和防范,按照采購合同組織生產,按要求向省藥械采購中心報告產能、庫存和供應等情況,確保在采購周期內及時滿足醫療機構的中選產品采購需求。冠脈支架集采執行情況,按照《山西省醫療保障局印發<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晉醫保發〔2020〕34號)的相關要求,納入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管理。
(四)落實醫保基金預付政策
省藥械集中采購中心要根據中選產品的中選價格、各醫療機構的約定采購量,測算各中選產品約定采購金額。各統籌區醫保經辦機構在醫保基金總額預算的基礎上,按醫療機構年度約定采購金額的30%預付給醫療機構。醫療機構作為醫用耗材貨款結算第一責任人,應按合同約定與企業及時結算,結清時間不得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后次月底。
(五)做好醫保支付政策銜接
冠脈支架集采中選產品以中選價格為醫保支付標準,全額納入醫保支付范圍,醫保基金按規定比例支付。中選產品以外的冠脈支架以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企業最高中選價設定醫保支付標準,納入醫保支付的最高限額為798元/支。
(六)完善結余留用政策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按照《關于落實國家和我省組織藥品耗材集采工作中醫保資金結余的實施方案》(晉醫保發〔2021〕2號)有關規定進行結余留用考核,經考核合格,醫療機構可按不高于結余測算基數50%的比例留用集采耗材醫保資金。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使用情況納入醫保協議管理,鼓勵醫療機構使用中選產品,對未完成中選產品協議采購量、不及時回款等行為進行懲戒。開展按病種(病組)等方式付費的醫療機構,首年不進行結余留用考核。在確保患者自付部分完全享受集采降價效果的前提下,首年可不下調相應病種(病組)醫保支付標準,以后按規則定期調整病種(病組)醫保支付標準。各種激勵方式應做好銜接,避免重復。
(七)加強采購使用監測
在保證中選產品用量的前提下,各采購主體可以繼續采購并使用其它價格適宜的冠脈支架產品,但采購數量不得超過中選產品。省藥械集中采購中心將根據省藥械集中采購平臺數據,按月監測各采購主體實際采購情況,確保在采購周期內完成合同約定量。對于不按規定采購、使用集中采購中選產品的定點醫療機構,采取約談、通報等形式加強管理。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按照“每月監測、年度考核”的要求,密切監測定點醫療機構執行集中采購結果情況,并納入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考核。對采購周期內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中選產品采購量的,相應扣減其結余留用資金及下一年度醫保費用額度。
本文自2021年5月1日執行,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相關規定執行。
山西省醫療保障局 ???????山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山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1年4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