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區)醫療保障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相關生產(經營)企業:
為確保京津冀聯盟骨科創傷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平穩落地,按照《省際聯盟骨科創傷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文件》(采購文件編號:LH-HD2023-12)和省醫保局、省衛生健康委等七部門《關于印發陜西省組織開展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陜醫保發〔2022〕9號)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采購主體
我省參與報量的醫療機構。鼓勵未報量的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采購、使用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以下簡稱“中選產品”)。
二、采購品種和約定采購量
(一)采購品種。省際聯盟聯合采購辦公室公布的中選產品(詳見附件)。
(二)約定采購量。首年約定采購量為醫療機構在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以下簡稱“省采購平臺”)確認的采購量。
三、采購周期
自2024年7月30日起執行骨科創傷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采購周期2年。在采購周期內,每年續簽一次采購協議,由醫療機構參考上年度臨床實際使用、企業供應等因素,在省采購平臺填報采購量,原則上不少于該中選企業上年度約定采購量。醫療機構應積極完成采購周期內每一年的約定采購量,超出約定采購量的部分,中選企業仍需按中選價格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
四、有關要求
(一)完成落地執行準備。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暢通掛網采購渠道,通過省采購平臺組織各方及時完成中選結果落地執行準備工作。中選企業要主動按要求完成相關產品數據和價格的維護、備貨等工作。醫療機構、中選企業及其確定的配送企業要及時簽訂采購協議,明確協議采購量和三方權利義務。
(二)保障產品質量和供應。中選企業要嚴格落實保障中選產品質量和供應的主體責任。要按照全省年度約定采購量,結合醫療機構實際采購需求,做好生產供應準備,確保按時保質保量供貨。中選企業作為保障供應的第一責任人,要確保產品配送效率和服務質量,應按照醫療機構合理需求,選擇配送能力強、規模大、信譽好、覆蓋率高的配送企業及時配送中選產品,保障臨床使用需要。
(三)促進中選產品合理使用。醫療機構要強化履約責任,
通過省采購平臺有序進行采購交易。應優先采購和使用中選產品,
暢通中選產品進院使用等環節,提高集采工作精細化管理水平,
確保按時完成約定采購量。原則上在采購周期內非中選產品使用
量不得超過中選產品使用量。
(四)落實醫保基金預付政策。在醫保基金總額預算管理基礎上,落實集采醫保基金預付制度,各市(區)醫保經辦機構應在三方協議簽訂后,按照不低于年度約定采購金額的30%將醫保基金預付給醫療機構,作為醫療機構向中選企業支付采購貨款的周轉金,實行專款專用,并按醫療機構采購進度,從其申請撥付的醫療費用中逐步沖抵預付金。醫療機構是貨款結算的第一責任人,應按采購合同及時與企業結清貨款,結清時間不得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后次月底。在落實醫療機構貨款支付主體責任的前提下,鼓勵醫保基金與生產(經營)企業直接結算。對醫療機構未優先采購使用中選產品、不按時結算貨款的,應采取約談、通報等方式督促其及時整改,情節嚴重的按照醫保定點協議規定予以懲戒。(五)做好醫保支付銜接。對醫保支付范圍內的集中帶量采購醫用耗材,中選產品醫保支付標準按照中選價格確定,非中選產品醫保支付標準不高于類別相同、功能相近中選產品的最高中選價格。
(六)落實結余留用政策。參照國家和我省組織藥品集中采購醫保資金結余留用相關規定,對集采品種實施醫保資金預算管理。對集采節約的醫保資金,在完成約定采購量且考核合格的前提下,按照不超過結余測算基數50%的比例由醫療機構結余留用。醫療機構要加強結余留用資金管理和使用,激勵醫務人員合理、優先使用中選品種。已開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醫療機構享受病組(病種)結余留用政策后,不再享受集采結余留用政策。
(七)加強監測監管力度。各市(區)醫保部門要加強集采工作精細化管理,將醫療機構落實集采政策情況納入醫保定點協議管理和公立醫療機構績效考核,考核結果與下一年度醫保費用額度掛鉤。要開展“每月監測、季度通報、年度考核”,重點對醫療機構執行協議采購量進度、貨款結算周期、非中選產品采購情況開展監測監管工作,將本地區發生的供應和配送響應不及時的生產、配送企業情況及時報告省醫保局。如中選產品出現質量和供應等重大問題時,要及時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省醫保局報告。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做好日常供應和配送監測,按季度將采購配送執行情況報省醫保局,并實時關注供需變化,及時研判短缺風險,對未能良好履約和因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企業,積極運用我省價格招采信用評價有關條款予以懲戒,并及時報告省醫保局。
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