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關于醫療器械外省市價格填報有關事項的工作提示
各生產(總代)企業:
根據《關于全面推進本市醫療器械“陽光采購”有關事項的通知》(滬人社醫〔2017〕293號)的要求,為提高醫療器械外省市價格填報的準確率,推進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醫療器械議價工作,現就企業填報外省市價格時要注意的有關事項提示如下:
1、如五省市有省級價格的,優先填報五省市省級價格;無五省市省級價格的,填報十省市省級價格;凡有省級價格的,不接受地市級價格。
2、如十五省市均無省級價格,優先填報五省市下屬地市級價格;無五省市地市級價格的,方可填寫十省市地市級價格。
3、必須提供清晰的省級或地市級器械采購平臺操作界面截圖、省(地市)級醫藥招標采購部門官網中標結果公告截圖、帶有省(地市)級醫藥招標采購部門抬頭、落款或公章的中標通知書截圖等證明文件(包含價格信息)以佐證填報價格。
4、在外省市省級平臺無明確價格,但可正常交易的,應在提供省級平臺截圖的同時提供醫療機構采購發票以佐證填報價格。
5、如產品在外省市省級平臺的價格為議定成交價(如江西省),應填報企業與醫療機構議定的最高價和最低價,并提供議定成交價截圖。
特此提示。
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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