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醫藥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藥品集中采購秩序,持續建立健全失信懲罰機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34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制度的指導意見》(川辦發〔2020〕62號)、《四川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醫藥企業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規范》(川藥招〔2022〕215號)等相關政策文件要求,對部分企業通過變更企業及產品信息(如:變更生產企業、更換產品劑型/包裝等)、重復申報、撤網再申報等方式,逃避價格監管、變相漲價等行為,中心將提取關鍵字段信息比對國家數據庫、平臺歷史掛網數據庫、產品禁用數據庫等開展核查。凡違規事實成立的,將依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并將涉企相關產品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構。
特此通知。
四川省藥械招標采購服務中心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