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醫保辦〔2023〕3號
各區縣(自治縣)醫療保障局,兩江新區社會保障局、高新區政務服務和社會事務中心、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有關醫療機構、有關企業、重慶藥品交易所公司: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治理高值醫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7號)等有關文件精神,深入推進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改革,鞏固改革成果,國家組織開展了冠脈支架集中帶量接續采購,現就做好接續采購結果執行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及采購周期
(一)機構范圍。全市公立醫療機構和軍隊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鼓勵其他醫療機構積極參與。
(二)產品范圍。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接續采購中選產品,詳見附件。
(三)采購周期。本次冠脈支架集中帶量接續采購周期為3年,自中選結果實際執行日起計算。在采購周期內每年簽訂采購協議。續簽協議時,原則上各醫療機構填報總需求量不得低于上年實際采購量的95%,對同一中選企業填報的需求量不低于該中選企業上年協議采購量的90%。
二、主要任務
(一)落實采購任務。此次集中采購的協議采購量,以各醫療機構前期通過國家組織醫用耗材聯合采購平臺確認的生產企業及協議采購量為準。各級醫保部門指導督促醫療機構優先使用中選產品。
(二)規范產品掛網工作和價格。重慶藥品交易所平臺(以下簡稱平臺)開辟綠色通道,協助企業及時完成掛網工作,確保中選產品網上采購順利實施。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中選價格,不得再次議價。醫療機構與中選企業的中選產品結算價格包括產品價格與伴隨服務價格,醫療機構按照“含伴隨服務”的中選價格向患者收費。對納入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接續采購品種的未中選支架(含未參加集中帶量采購的產品)掛網價格,執行全國最低價(省級集中采購平臺價格,不含自報價和備案價),同步調整在我市的采購價格。
(三)落實醫保預付等配套政策。市醫保監測中心測算醫保預付金。區縣醫保部門和市醫保事務中心在落地執行后的次月底前將中選產品采購金額的50%預付給協議醫療機構,在采購期第6個月末,預付剩余金額。采購周期結束后的次月起,將預付金納入醫療機構當月醫保基金支付費用予以抵扣,當月抵扣不完的,在以后結算月度繼續抵扣直至抵扣完畢。醫療機構應承擔采購結算主體責任,按采購合同及時與企業結清貨款,結清時間不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后的次月底。醫保經辦機構要及時與醫療機構結算,撥付相關結算款。冠脈支架集中帶量接續采購中選產品以中選價為支付標準,全額納入醫保支付范圍,醫保基金按規定比例支付。中選產品以外的冠脈支架醫保支付標準暫不調整。
(四)確保中選產品穩定供應。各級醫保部門要壓實中選企業和配送企業供應配送責任,加強供需雙方對接,嚴格落實由中選企業自主選擇中選產品配送企業開展配送,并協調中選企業、配送企業與醫療機構建立配送關系。中選企業、配送企業要按醫療機構需求及時配送中選產品,保障臨床使用。對提前完成協議采購數量的醫療機構,中選企業應繼續以中選價格進行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對未在本醫療機構開戶的中選企業指定配送企業,醫療機構應積極配合做好賬戶開戶等工作。
(五)加強監測監管。各級醫保部門要加大對中選產品線上采購的監控力度,密切監測中選企業履約情況。市醫保監測中心要將不能良好履約和因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中選企業納入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記錄,并根據嚴重程度予以相應懲戒。對執行中不能保障質量和數量等行為,采取賠償、懲戒、退出、備選和應急保障措施,確保患者使用安全。對于失信企業按照《重慶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重慶市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實施辦法的通知》(渝醫保發〔2020〕84號)等文件精神執行。
平臺按月報送全市醫療機構平臺采購執行和生產企業供應等情況。各級醫保部門要按照“每月監測、年度考核”要求,對醫保基金撥付及時性和醫療機構執行協議采購量進度和回款情況開展監測和督導。將醫療機構執行采購協議情況納入公立醫療機構考核和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績效考核,考核結果與下一年度醫保費用額度掛鉤。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深刻認識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接續采購的重要意義,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好相關配套措施,平穩推進集采結果落地實施。
(二)密切協作。認真落實責任分工,層層傳導壓力,推動政策落實。加強溝通銜接,形成上下聯動、步調一致的工作合力,確保工作順利進行。
(三)加強宣傳。加強政策解讀和宣傳引導,有效引導群眾預期,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四)防范風險。醫療機構認真分析和防范執行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制定應對措施,加強社會輿論導控和網絡輿情監測,營造良好氛圍,確保工作穩步推進。執行中如遇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
本通知自2023年1月31日起實施。采購周期內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相關規定執行。
重慶市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