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醫保發〔2024〕10號
各市州醫療保障局、財政局,省醫療生育保險服務中心,在長部省屬醫療機構:
根據《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關于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工作中醫保資金結余留用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26號)、《國家醫保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藥監局 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關于開展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31號)等文件要求,為進一步提升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參與改革的積極性,全面實行藥品、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并以集中采購為突破口,推進“三醫聯動”改革,現就落實國家組織藥品、高值醫用耗材首輪集中采購周期中醫保資金結余留用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一、實施醫保資金預算管理
(一)實行專項預算管理。各統籌地區對納入國家組織藥品、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的醫保目錄內藥品、高值醫用耗材(下稱“集采產品”),在采購周期內按年度實施醫保資金預算管理。
(二)編制年度資金預算。各統籌地區根據各協議醫療機構上報集采藥品、高值醫用耗材的采購需求量(并參考上年度通用名藥品、同類高值耗材實際使用量)、集采前通用名藥品、同類高值耗材加權平均價格、集采產品支付比例、醫療需求合理變化、統籌地區參保患者人次占比等因素,計算集采產品醫保資金預算。
二、核定結余留用金額
(三)明確測算方法。各統籌地區根據協議醫療機構中選產品約定采購量和中選價格、非中選產品使用金額,以及集采產品支付比例和統籌地區參保患者人次占比等因素,計算協議醫療機構集采通用名藥品、同類高值耗材醫保支出金額,低于集采產品醫保資金預算的部分,即為結余測算基數。為鼓勵使用中選產品,協議醫療機構使用中選產品超過約定采購量部分,在核定結余測算基數時不計入集采通用名藥品、同類高值耗材醫保支出金額。
(四)設定留用比例。各統籌地區醫保部門按規定在結算前對協議醫療機構進行考核,完成約定采購量且考核合格的協議醫療機構,按不高于結余測算基數50%的比例留用集采產品醫保資金,具體留用比例由各地根據各協議醫療機構的考核結果確定。醫保結余留用金額和通用名藥品、同類高值耗材醫保實際支出金額之和不應超過集采產品醫保資金預算;若通用名藥品、同類高值耗材醫保實際支出金額超過集采產品醫保資金預算,醫保基金按規定進行結算。
三、考核協議醫療機構
(五)嚴格考核管理。在結算結余留用資金前,各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應按照國家組織藥品、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以及相關要求,對協議醫療機構分集采年度進行考核。考核工作要納入醫保協議,與各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對協議醫療機構的年度考核相結合。根據考核結果,確定協議醫療機構集采產品醫保資金留用的具體金額,考核結果要以適當方式在統籌地區協議醫療機構范圍內公開。
(六)細化考核指標體系。按照執行藥品、高值醫用耗材集采規定,合理控制藥品、高值醫用耗材費用,落實集采和價格政策內容,以及我省重點工作推進情況,細化考核指標(具體考核指標見附件)。其中,關鍵指標內容各地不得作調整,參考指標內容和各指標分值權重可由各市級統籌地區醫保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設定。
四、規范資金管理使用
(七)結算留用資金。結余留用資金按年度從醫保基金支出。各統籌地區醫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結合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使用集采產品情況,以及基金運行情況等因素,確定結余留用資金列支渠道(職工醫保基金和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列支比例),集采產品結余留用支出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科目,具體結算流程由各統籌地區制定。
長沙城區醫療機構承接省內異地就診醫保患者,其集采產品結余留用資金,由省本級醫保經辦機構統一考核。省本級醫保經辦機構通過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墊付,再與各統籌地區清算。
(八)規范留用資金使用。協議醫療機構應完善內部考核辦法,根據考核結果分配結余留用資金,主要用于相關人員績效,激勵其合理用藥用材、優先使用中選產品。協議醫療機構將集采產品結余留用收入列入其他收入科目,并按照要求做好財務核算,接受相關部門審計核查,提升精細化管理水平。
五、工作要求
(九)加快組織實施。市級醫保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及時落實醫療機構結余留用政策,做好集采產品醫保資金預算管理、協議醫療機構考核、結余留用資金核定和結算等工作。各統籌地區要在集采產品帶量購銷合同期滿后,按規定結算留用資金。
(十)加強政策協同。各級醫保部門和財政部門要與時俱進,以堅定的改革信心和有力的政策措施,推進集采產品醫保資金結余留用工作。要做好集采產品醫保資金預算管理與醫保支付標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政策間的銜接;做好結余留用工作與醫療服務價格調整、財政補助工作之間的銜接,避免重復補償;實施按DRG、DIP付費(含病種付費)的統籌區,當年未因集采產品降價而調減付費標準的,可按集采產品醫保結余留用政策進行核算和統計,但不重復撥付資金。要加強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合理引導各界預期,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改革環境。
(十一)省級(省際聯盟)醫藥帶量采購工作可參照本實施意見,實行醫保資金結余留用。
本實施意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湖南省醫療保障局
湖南省財政廳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