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醫藥機構、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深化醫藥治理改革,推進醫用耗材和藥品陽光網?上采購、應采盡采,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市場更加充分競?爭、公平競爭,現就優化江蘇省藥品和醫用耗材管理子系統“南?京專區”(以下簡稱“南京專區”)陽光掛網采購服務及價格治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陽光掛網
1.經省級及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程序》《醫療器械優先審批程序》《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等特殊程序審批注冊的創新醫用耗材,按生產企業申報價?格掛網,但申報價格不得高于各省級現執行掛網價和定點醫療?機構在“南京專區”應急采購價格。
2.?已在3個省級行政區掛網銷售,或已在南京地區3家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申請采購(含備案采購、應急采購,下同)的?醫用耗材,可在“南京專區”申報陽光掛網,掛網價格為各省級?現執行掛網價或定點醫療機構在“南京專區”應急采購價格。
3.對不滿足在3個省級行政區掛網銷售,或未在南京地區?3家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申請采購的醫用耗材,可先申請掛網但暫?不確定掛網價格。對此類產品,醫療機構可在“南京專區”正常?采購,采購價格由定點醫療機構與生產企業議價確定。待滿足?“南京專區”陽光掛網要求后,經生產企業申請,按各省級現執?行掛網價、定點醫療機構在“南京專區”應急采購價格、定點醫?療機構在“南京專區”實際采購價格三者中的最低值確定“南京?專區”掛網價格。
4.外省省級帶量采購中選產品,可以帶量采購中選記錄申?報掛網,申報價格為各省級現執行掛網價、帶量采購中選價格、?定點醫療機構在“南京專區”應急采購價格三者中的最低值。
5.?已掛網產品同注冊證的未掛網規格型號如需掛網的,應?按照未掛網產品申請陽光掛網。
二、強化價格監測
6. “南京專區”定期對同類醫用耗材掛網產品(根據國家醫?保醫用耗材編碼前15位判定是否同類產品)價格數據進行采集。?其中,對于掛網價格低于100元(含)且超過同類產品價格50%以上的,以及掛網價格高于100元(不含)且超過同類產品價?格30%以上的,與生產企業開展議價,按照議價結果調整掛網?價格。
7.原則上醫用耗材產品在“南京專區”陽光掛網后2年內無?采購交易的掛網產品,將予以撤網。對陽光掛網滿1年且無網?上采購配送記錄的產品,生產企業可主動申請撤網。在產品撤?網后1年內,對與已撤網產品同注冊證產品的陽光掛網申報,?不予受理。
三?、完善議價管理
8.鼓勵定點醫療機構與企業在“南京專區”對已掛網的藥品?和可單獨收費醫用耗材產品開展自主議價,并執行“零差率”銷?售。根據《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完善醫藥集中?帶量采購和執行工作機制的通知》(醫保發〔2024〕31號)要求,?對于開展自主議價的定點醫療機構給予結余留用獎勵。每年3?月按照醫療機構自主議價結果計算各定點醫療機構上年度結余?留用獎勵,當年內撥付。如同一醫用耗材存在多家定點醫療機?構議定價格的,原則上于次年按照最低議定價格調整該醫用耗?材掛網價格。醫保部門做好激勵政策與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政?策銜接,住院部分結余費用單獨計算,不再重復補償。
9. “南京專區”聯動全國省級掛網價格,如存在其他省級掛?網價格低于“南京專區”掛網價格的,生產企業應在省級掛網低價執行20個工作日內,主動向“南京專區”提交降價申請,逾期?未提交的,首次予以暫停相關產品掛網1個月,并直接調整掛?網價格,待暫停期滿后恢復掛網;第二次予以暫停掛網3個月,?直接調整掛網價格,待暫停期滿后恢復掛網,并納入陽光采購?信用記分管理。
10. “南京專區”及時發起掛網產品價格聯動,采集外省市掛?網價格與相關醫用耗材生產企業開展價格確認,經確認予以調?價的產品按照上述規定予以暫停掛網及納入陽光采購信用記分?管?理?。
四?、實施信用管理
11.實施陽光采購信用記分管理,參照全省藥品(醫用耗材)?陽光采購信用記分管理機制,對企業提供虛假證明資料、不按?時配送、帶量采購負面行為進行記分。對涉事企業,視信用記?分采取書面提醒、平臺標注、延遲掛網、現場約談、暫停配送?資格、限制參加帶量采購等處置。
12.?以下行為同步納入陽光采購信用記分管理:配送企業線?下供應或配送;配送企業申請率、配送率不達標且未及時整改;?生產企業未及時更新注冊證、國家編碼等產品信息;生產企業?和配送企業完成帶量采購約定量后供應不及時等。
13.鼓勵企業開展信用記分修復。除提供虛假證明資料、帶?量采購中放棄中選結果等明確不允許修復的事項外,企業針對修復?。
五、相關要求
14.國家對醫用耗材陽光掛網價格管理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5.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發布文件中內?容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