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據省醫療保障局《關于規范醫療保障基金總額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蘇醫保發〔2021〕66號)、《江蘇省定點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醫用耗材)招采專項評價辦法(試行)》(蘇醫保發〔2023〕33號)、《宿遷市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等要求,制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藥品醫用耗材招采專項評價方法。
二、總體要求
開展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藥品醫用耗材招采專項評價,將其評價結果與醫保基金總額管理、醫保績效綜合評價管理相結合,有助于規范醫療機構采購行為,促使陽光采購、帶量采購各項政策得以落實。醫保定點公立醫療機構在使用所有藥品醫用耗材方面,均應在江蘇省藥品和醫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統進行陽光采購,實現公開交易、全面采購;醫保定點民營醫療機構應予以支持、積極參與集采帶量采購,集采藥品醫用耗材均在省招采系統采購,并鼓勵不斷提高其他藥品醫用耗材在省招采系統的采購比例。
三、評價事項
全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皆列入藥品醫用耗材專項評估之列,成為評價對象。市醫保部門負責全市定點醫療機構的藥品醫用耗材招采專項評估,縣區醫保部門則承擔轄區內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藥品醫用耗材招采工作的考核評分職責。評估程序將定點醫療機構藥品醫用耗材招采專項評價納入醫療保障金使用績效綜合評價總框架,實現統一部署和推進。
四、評價指標
依據藥品醫用耗材招采工作的相關規定,將評價指標體系劃分為以下三類:醫保定點二級及以上公立醫療機構評價指標、醫保定點一級及以下公立醫療機構評價指標、醫保定點民營醫療機構評價指標。
(一)針對醫保定點二級及以上公立醫療機構的評價指標,核心評估方面包括網絡采購狀況、議價采購狀況、預警品種采購狀況、帶量采購約定采購量履行情況以及系統聯接與數據對接質量等因素。
(二)對一級及以下公立醫療機構的醫保定點評價,主要聚焦于以下幾個方面:網絡采購狀況、預警品種采購狀況以及帶量采購承諾采購情況等。
(三)醫保定點民營醫療機構評價指標主要涵蓋以下方面:帶量采購約定采購狀況、預警品種采購狀況以及執行帶量采購政策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