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衛規發〔2018〕2號
各市(縣)區衛生計生局(委)、各直屬醫療衛生機構、各在錫省屬醫療衛生機構、904醫院:
為了進一步構建醫藥購銷領域防范商業賄賂長效機制,現將《關于建立無錫市藥品、醫用耗材及醫用設備供應商不良記錄及“黑名單”的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無錫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建立無錫市藥品、醫用耗材及醫用設備供應商不良記錄及“黑名單”的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醫藥購銷領域防范商業賄賂長效機制,規范對藥品、醫用耗材及醫用設備供應商違約失信行為的懲戒標準和工作程序,督促和警示藥品、醫用耗材及醫用設備供應商全面履行誠信經營責任,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原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和原江蘇省衛生計生委《江蘇省藥品供貨企業積分考核管理辦法(試行)》(蘇衛規(藥政)〔2018〕2號)、《江蘇省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管理辦法》(蘇衛規(藥政)〔2018〕3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藥品、醫用耗材及醫用設備供應商是指從事藥品、醫用耗材(含檢驗檢測試劑,下同)及醫用設備等采購的相關生產、流通企業或者其代理機構和個人(以下簡稱醫藥生產流通企業及其代理人)。
第三條??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并實施全市藥品、醫用耗材及醫用設備供應商不良記錄及“黑名單”的規定,負責在集中采購環節對列為不良記錄或黑名單的醫藥生產流通企業及其代理人作出相應的處理,同時上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醫療衛生機構負責向所屬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時上報本單位相關案件信息。
各市(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核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上報的相關案件信息并逐級上報。
市衛生與計劃生育采購與藥具管理中心負責按照市衛計委處理要求,做好相關企業及產品在招標采購工作中的清除等工作。
在集中采購環節對列為不良記錄或黑名單的醫藥生產流通企業及其代理人作出相應的處理。
第四條 醫藥生產流通企業及其代理人經查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不良記錄:
(一)被列入國家、省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
(二)在招投標及采購過程中相互串通投標、非法以他人名義投標和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行為;
(三)違反投標承諾或合同約定,提高價格、降低質量、拖延供貨時間的不誠信行為;
(四)在履行投標承諾或合同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或給行政部門、醫療機構造成經濟損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不遵守招投標法律法規,在招標采購過程中有惡意誹謗、誣告或陷害其他競爭對手的不良行為;
(六)根據《江蘇省藥品供貨企業積分考核管理辦法(試行)》,在一個積分周期(12個月)內積分達到或者超過12分的;
(七)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
第五條??醫藥生產流通企業及其代理人經查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黑名單”:
(一)商業賄賂行為:經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構成行賄犯罪,且犯罪情節嚴重被判處刑罰。
(二)嚴重違反投標承諾或合同約定,提高價格、降低質量、拖延供貨時間的不誠信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在履行投標承諾或合同過程中,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或給行政部門、醫療機構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安全事故以及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并帶來嚴重后果、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醫藥生產流通企業及其代理人存在本制度規定的應列入不良記錄或“黑名單”的行為,可以向相關部門進行舉報。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接到舉報后,應當根據職責及時調查核實。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接到本制度第四、第五條所列情形有關文書后5個工作日內,向所屬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送《藥品、醫用耗材及醫用設備供應商不良記錄(黑名單)信息表》(見附表)和案件相關文書復印件。
第八條??各市(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各直屬醫療衛生單位收到相關材料后,應當對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核,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至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第九條??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收到報送的相關案件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對被列入不良記錄或黑名單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聽證,但聽證內容不包括有關部門作出的案件處理決定。
第十條??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將列入不良記錄或“黑名單”的相關內容在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網站及市信用網站進行公布,公布事項包括:醫藥生產流通企業及其代理人的名稱、營業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責任人員的姓名和職務、違法事由、有關判決和處罰決定文書、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第十一條??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公布后1個月內報送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同時報送市信用辦,實施聯動獎懲。
第十二條??列入不良記錄管理的期限為2年,對列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為3年。自公布之日起計算,到期自動消除,但在期限內發現另有相關行為的除外。
第十三條 對一次列入我市供應商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流通企業及其代理人,我市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在名單公布后2年內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購入其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用設備,原簽訂的購銷合同即時終止。民營醫療機構參照執行。
第十四條??對列入我市供應商“黑名單”的醫藥生產流通企業及其代理人,我市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在名單公布后3年內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購入其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用設備,原簽訂的購銷合同即時終止。民營醫療機構參照執行。
第十五條??醫藥生產流通公司被列入不良記錄或黑名單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不需與母公司共同承擔相應的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被列入不良記錄或黑名單的,母公司不需共同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對存在本辦法第四、第五條所列情形但相關醫藥生產流通企業及其代理人未能被列入不良記錄及黑名單處理的,涉案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本著“懲治腐敗、防微杜漸”原則,通過召開藥事委員會、設備委員會等程序,對是否暫停選用相關問題產品作出選擇并記錄存檔。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在與醫藥生產流通企業及其代理人簽署藥品、醫用耗材及醫用設備等采購合同時,應當同時簽署廉潔購銷合同,列明企業指定銷售代表姓名、不得實施相關違法違紀行為、如企業被劃入不良記錄或黑名單將解除購銷合同和承擔違約責任等條款。
第十八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加強與紀檢監察、司法、工商、食品藥品監管、財政、醫保、物價、商務等部門的溝通交流,建立信息溝通與協作機制,共享醫藥購銷領域案件信息。
第十九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定期對轄區內醫療機構執行本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本制度規定的,一經查實,將追究直接責任人及相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無錫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
附件:藥品、醫用耗材及醫用設備供應商不良記錄(黑名單)信息表
附件
藥品、醫用耗材及醫用設備供應商不良記錄(黑名單)信息表
藥品、醫用耗材及醫用設備生產經營企業
|
名 ?稱
|
|
組織機構代碼
|
|
營業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
姓 ?名
|
|
職 務
|
|
身份證號碼
|
|
責任人員
|
姓名、職務、身份證號碼:
1.
2.
……
|
違法違規事由
|
|
判決、處罰決定等
判定依據
(附復印件并蓋章)
|
時間、文號
|
|
摘要
|
|
涉事產品
(廠家型號
規格)
|
|
報送醫療機構
意見
|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公章)
|
市(縣)、區衛生計生局(委)意見
|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公章)
|
市衛生計生委意見
|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公章)
|
被告知人
意見
|
簽 ?名: ???????????????年 ??月 ?日 ?時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