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藥品生產許可持有人,藥品和醫用耗材生產、經銷、配送企業:
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34號)和《海南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建立和實施我省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通知》要求,現就我省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信用評價制度適用于在本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掛網,藥品生產許可持有人(包括境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內代理人)、藥品和醫用耗材生產企業、與生產企業具有委托代理關系的經銷企業、配送企業等(以下統稱“醫藥企業”)。
二、工作要求
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按國家醫療保障局制定并公布的《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詳見附件1)執行。
三、工作安排
醫藥企業于2021年3月1日前簽署《醫藥企業價格和營銷行為信用承諾書》(詳見附件2),通過線上方式提交(具
體操作流程另行通知)。
我省醫藥企業參加或委托參加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掛網采購、備案采購須提交守信承諾。對于未提交書面承諾的,自2021年4月1日起,我省采購平臺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標或者掛網申請;自6月1日起,其已中標或掛網的醫藥產品,如有其他企業保障供應或有替代品滿足臨床需要的,應予撤網。
四、醫藥企業主動報告失信信息
醫藥企業是失信信息報告的責任主體,發生《醫藥價格和招采事項目錄清單(2020版)》所列事項時,醫藥企業應自法院判決或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30日(本通知稱“日”均指自然日)內向我中心提供書面報告。
五、醫藥企業信用修復
認定事實不清或認定事實錯誤,相關司法判決、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的,涉事醫藥企業可向我中心提出書面申請信用修復報告,包括修復措施針對的失信事項、修復措施的具體內容、修復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效果等。
海南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