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醫療保障局 關于印發《河北省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 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12/23
歷史中標
正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醫療保障局,雄安新區管委會公共服務局,省直有關單位,省直各醫療機構:
為規范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更好的發揮專家決策支持和技術支撐作用,現將《河北省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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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北省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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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醫療保障局???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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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專家庫
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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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根據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冀發﹝2020﹞13號)、河北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關于以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為突破口進一步深化四醫聯動改革健全利益調控機制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冀醫改﹝2020﹞1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北省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由省醫療保障局負責組建和管理,承擔全省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的評標、議價和對企業申訴的評定等工作。
第三條 專家庫由臨床醫學、藥學、藥物經濟、醫用耗材等與集中采購相關的專家組成。
第四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恪守職業道德、沒有違法違紀行為,在本單位具有較高群眾威信;
(二)臨床醫學、藥學、藥物經濟學、醫用耗材等專家要求從事本專業5年以上,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熟悉國內外本領域的情況,在專業學科領域有較高的權威并有一定的影響的醫務人員。
(三)熟悉臨床醫學、藥品、醫用耗材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定;
(四)熟悉臨床醫學、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在評議藥品質量及其臨床適用性,以及投標人資質、服務水平等方面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
(五)身體健康,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
第五條 對專家庫成員實行建檔管理,并根據各單位申請和專家履職情況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第六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應服從省醫療保障局的管理。
第七條 專家與集中采購參與企業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情況的應當回避。
第八條 省醫療保障局根據工作需要,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參與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省醫用藥品器械集中采購中心負責具體實施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
第九條 專家在接到參加集中采購的通知后,務必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應按規定時間到達集中采購信息公開現場,不得無故缺席,確實無法參加評標的,應向省醫療保障局請假并說明原因。無故缺席或連續兩次不參加的,取消專家庫專家資格。
第十條 專家依法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一條 專家應嚴格按程序和標準對參加集中采購藥品醫用耗材進行客觀評價,保證集中采購結果的公正性。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不得入選專家庫,已經入選的予以除名:
(一)索取或接受藥品生產和經營企業饋贈的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資助參觀考察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配偶、子女及親友謀取私利的;
(三)在參加集中采購期間,私自接觸投標人的;
(四)泄露有關集中采購秘密的;
(五)從事藥品醫用耗材生產、批發活動或兼職取酬的;
(六)因違法違紀受到各種處分的;
(七)其它有損于集中采購公正性的行為。
第十三條 專家在參加集中采購期間發生違反規定和違法違紀行為的,有關監督部門應及時向省醫療保障局通報情況,以便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入選專家庫的專家在其它時間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原推薦單位應及時通報省醫療保障局,由省醫療保障局決定取消其專家庫專家資格。
第十四條 省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邀請紀檢監察機構參與監督。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由省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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