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做好國家組織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04/20
歷史中標
正文:
各州、市醫療保障局,省級公立醫療機構,有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治理高值醫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7號)、《國家醫保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藥監局 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關于開展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31號)、《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見》(醫保辦發〔2022〕4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確保國家組織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在我省順利落地實施,現將中選產品采購和使用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采購主體
全省具備開展相關臨床治療資質的公立醫療機構(含軍隊醫療機構),鼓勵其他醫療機構積極參與。(以下簡稱“醫療機構”)。
二、產品范圍
國家組織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見附件1)。
三、執行時間
采購周期為2年,自2022年4月28日起執行至2024年4月27日止。采購周期內采購協議原則上每年一簽。醫療機構要在執行日前做好中選品種的清庫、備貨等銜接工作。
四、主要內容
(一)簽訂采購合同。本次采購任務量以各醫療機構前期確定的協議采購量為基礎并根據招采實際情況確定。中選產品納入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相關的采購專區,醫療機構、生產企業、配送企業網上簽訂采購協議。協議期內,超出采購任務量的部分,中選企業仍需按中選價格進行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
(二)優先采購中選產品。醫療機構要暢通中選產品進院渠道,按時完成協議采購量,不得以費用控制、醫療機構使用品種規格數量要求、未申報采購量、要求企業繳納質量保證金、配送企業開戶等為由影響中選產品的合理使用與供應保障。協議采購量完成后,應從臨床合理使用出發,優先采購質優價宜的中選產品,也可以采購其他價格適宜的掛網產品。
(三)做好中選產品供應保障。中選企業是保障質量和供應的第一責任人,應選擇配送能力強、規模大、覆蓋率高、信譽好的配送企業,確保配送效率和服務質量。中選企業自主確定配送企業,并通過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建立配送關系。中選企業、配送企業要按醫療機構需求及時配送中選產品、提供手術專用工具和伴隨服務,保障臨床使用。出現中選產品產能不足的情況,應提前向省醫保局報告。對不按要求供貨、提供手術專用工具和伴隨服務或供應產品出現質量問題等情況的,相關部門將采取懲戒、信用評價記錄、增加替補供應企業等措施,確保產品供應和使用安全。
(四)嚴格回款時限。醫療機構應按采購合同與企業及時結清貨款,結清時間不得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后次月底。
(五)其他事項。中選產品分“含伴隨服務費”和“不含伴隨服務費”的中選價格,配送、手術專用工具等相關費用包含在中選價格內。伴隨服務包括提供合規的“跟臺”服務、協助組裝工具、必要的工具使用指導、手術操作培訓等,應嚴格限制非手術人員進入手術室。醫療機構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是否需要企業提供伴隨服務,并按相應的價格支付。公立醫療機構(含軍隊醫療機構)統一按含伴隨服務費的中選價格零差率收費,非專用的動力工具、相關工具的清洗消毒由醫療機構承擔,相關費用包含在醫療服務費用中。醫療機構和第三方機構不得在進院、庫存等環節向中選企業收取附加費用。
五、相關政策
(一)非中選產品價格調整。非中選產品價格按照《云南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云南省藥品和醫用耗材動態掛網方案(暫行)的通知》(云醫保〔2020〕95號)方案進行價格調整。如非中選人工關節產品各部件均由中選產品不同部件組成,則總價不高于該企業同類別中選產品價格。半髖假體和單髁假體產品,可參考全套髖關節和全套膝關節產品的中選價格,按照性能與價格相匹配的原則進行掛網。
(二)醫保支付政策銜接和統籌醫療服務價格調整。人工關節集采中選產品以含伴隨服務費的中選價格為支付標準,納入醫保支付范圍,醫保基金按規定比例支付。非中選人工關節屬于醫保基金支付范圍的,在兩年內漸進調整支付標準至不超過集采同一分組中選產品的最高中選價格。參保患者使用價格超出醫保支付標準的產品,超出支付標準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按照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各地區及時評估人工關節置換相關手術項目價格,按程序實施價格調整。公立醫療機構采用“手術機器人”等智能化系統輔助手術操作的,執行國家相關政策規定。
(三)醫保資金預付及結余留用政策。在醫保基金總額預算管理的基礎上,醫保經辦機構按不低于年度協議采購金額的30%向醫療機構預付醫保基金,專項用于醫療機構支付采購中選產品貨款。各統籌地區參照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醫保資金結余留用有關規定,指導各級醫保部門及時落實醫保資金結余留用政策。開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區,首年不調整相應DRG/DIP組的權重分值,后續調整要統籌考慮人力成本、耗材成本等變化,科學合理上調或下調。各項激勵要做好銜接,避免重復。
(四)監測監管。各級醫保部門要加強同衛生健康、市場監管、藥監等部門協作,對中選產品采購使用、質量安全、供應保障等進行監督管理。按照“每月監測、年度考核”的要求,對醫保基金撥付及時性和醫療機構執行協議采購量進度和回款情況開展監測和督導。將醫療機構執行采購協議情況納入公立醫療機構考核和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績效考核,考核結果與集采結余留用資金及下一年度醫保費用額度掛鉤。要加強采購和使用數據互通,及時共享。對轄區中選產品出現短缺的,要及時核查并協調解決,本轄區無法解決的短缺問題,及時報省醫保局。
云南省醫療保障局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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