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本市醫用耗材統編代碼與國家編碼標準映射有關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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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相關單位:
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貫徹執行15項醫療保障信息業務編碼標準的通知》(醫保辦發〔2020〕51號),本市落實了醫用耗材統編代碼(以下簡稱“上海統編代碼”)與國家編碼標準數據庫的映射校驗工作,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上海統編代碼拆分及價格維護
前期相關生產(總代)企業已經對一個上海統編代碼對應多個國家醫保醫用耗材分類代碼(以下簡稱:國家分類代碼)的醫用耗材,根據國家分類代碼分別按不同產品系列規格型號進行了映射對應。現按照國家醫保醫用耗材分類標準,統一對該類上海統編代碼作拆分處理,相關信息將通過“上海陽光醫藥采購網”(網址:http://www.smpaa.cn)分批次進行發布,本市醫療器械“陽光采購平臺”也將同步推送。拆分后的新上海統編代碼須由相關生產(總代)企業維護外省市價格后方能議價采購,如無對應的外省市價格,則須上傳《無外省市價格承諾書》。
二、拆分后新上海統編代碼議價管理
1.對于拆分前原上海統編代碼有外省市價格的,拆分后新上海統編代碼:①如有外省市價格,則原上海統編代碼的議價“紅線”價格與新上海統編代碼的議價“紅線”價格二者取低作為新上海統編代碼的議價“紅線”;②如無外省市價格,則原上海統編代碼的議價“紅黃綠線”繼續沿用,醫療機構可直接與終端供貨企業進行議價采購,無需申請。
2.對于拆分前原上海統編代碼無外省市價格的,若已有醫療機構申請開通了議價采購權限,拆分后新上海統編代碼可直接議價采購;若暫未有醫療機構申請,則新上海統編代碼仍處于議價采購權限關閉狀態,須由原申請代碼的醫療機構提出議價權限申請。
3.原上海統編代碼自新上海統編代碼發布之日起90天后自動失效,相關醫療機構、企業須在此期間內盡快完成代碼更換及原上海統編代碼的采購、驗收等工作。
三、其他相關事項
請相關醫療機構根據《上海統編代碼與國家分類代碼映射關系規范》(可從“上海陽光醫藥采購網”下載),結合醫療機構實際情況,做好本地數據匹配工作。
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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