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產品增補結果并做好生產企業建立配送關系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06/15
歷史中標
正文:
相關體外診斷試劑生產(經營)企業:
根據按照《關于印發吉林省醫療機構體外診斷試劑陽光掛網采購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吉藥采發〔2019〕2號)要求,我中心現對體外診斷試劑的企業和產品增補結果予以公布(詳見附件一和附件二)。同時,為加快推進體外診斷試劑產品的網上采購配送工作,現將建立配送關系的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參加我省體外診斷試劑增補項目的生產企業(含視同為生產企業的進口產品全國總代理)、配送企業。
二、掛網目錄
參與本次體外診斷試劑增補,企業資質和產品資質全部審核通過的體外診斷試劑產品,將被納入我省醫用體外診斷試劑網上陽光采購目錄。
三、時間要求
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應于即日起,與配送企業通過省藥械采購服務平臺建立體外診斷試劑陽光掛網產品的配送關系。
四、配送原則
(一)體外診斷試劑產品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配送企業進行配送,選擇的配送企業應是通過省藥械采購服務平臺進行注冊并公布的企業。
(二)同一產品可選擇一家或多家企業進行配送。生產企業應于2020年7月1日前完成本企業全部產品配送關系建立,同時應確保配送范圍覆蓋全省。未按照要求建立配送關系的產品,中心將暫停其掛網資格,各醫療機構不得采購。
(三)生產企業是產品供應和質量保證的第一責任人,建立配送關系時應充分考察配送企業的配送資質和能力。生產企業選擇配送企業時,必須考慮配送企業的經營范圍,如建立配送關系的產品超出配送企業的經營范圍,由此造成的后果生產企業承擔。
(四)所有體外診斷試劑產品必須通過省藥械采購服務平臺進行網上采購、陽光交易,即所有的配送企業必須通過省藥械采購服務平臺響應醫療機構采購、配送等需求。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網下交易等,一經發現,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配送資格,列入黑名單。
五、配送關系建立
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可按照《生產企業操作手冊》(詳見附件三)中的操作流程,進入“交易系統”,選擇“掛網采購目錄”,對產品逐一選擇配送企業。同時,須依據簽定的合同維護該產品配送關系、有效期及配送區域。生產企業根據配送企業的不同情況,維護不同的配送關系時限。體外診斷試劑配送企業可按照《配送企業操作手冊》(詳見附件四)的流程,確認配送關系。
吉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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