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宜興市醫療保障局,各相關醫療機構:
??現將《關于做好國家組織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接續結果落地執行工作的通知》(蘇醫保函〔2024〕133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請江陰、宜興市醫保局負責督促指導轄區內醫療機構及時完成合同簽訂工作。
無錫市醫療保障局
2024年9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做好國家組織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協議 期滿接續結果落地執行工作的通知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高值醫用耗材 治理改革決策部署,根據《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見》(醫保辦〔2022〕4號)、《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接續采購文件(采購文件編號: GH-HD2024-1)》,現就做好國家組織人工關節集中帶量協議期 滿接續采購中選結果在我省落地執行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執行范圍及時間
??(一)采購主體
??已上報中選產品采購協議量的相關醫療機構。
??(二)品種范圍
??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聯合采購辦公室公布的國家組織人工關節集中帶量協議期滿接續采購中選結果。
??(三)執行周期
??本次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接續中選結果自2024 年10月1日起執行,周期3年,采購協議一年一簽。
??(四)產品維護
??相關中選企業登錄江蘇省藥品和醫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統(簡 稱江蘇省招采子系統)完成中選產品信息維護,并維護產品配送 關系。
??申報路徑:江蘇省招采子系統-耗材招采管理-帶量采購-國家 組織集中帶量采購-產品申報
??申報時間:2024年9月6日-19日
??(五)合同簽訂
??相關醫療機構、中選企業登錄江蘇省招采子系統完成雙方協 議簽訂。
??簽約路徑:江蘇省招采子系統-耗材招采管理-帶量采購-協議 管理
??簽約時間:2024年9月19日-27日
??二、有關要求
??(一)規范產品掛網交易。根據國家聯采辦下發數據,相關 企業應及時登錄江蘇省招采子系統維護信息。中選產品規定期限 內未維護的,將影響后續采購協議簽訂和中選結果執行;尚未在
??我省掛網的國家未中選產品,待滿足我省掛網條件后執行陽光掛 網。
??(二)做好中選產品使用。人工關節協議期滿接續采購產品 中選價格包含配送費用、配套工具配送費用、配套工具使用費用 及伴隨服務費用(伴隨服務包括提供合規的“跟臺”服務、協助組裝工具、必要的工具使用指導、手術操作培訓等。)等相關費用。醫療機構按中選價格零差率收費,非專用動力工具、相關工具清洗費由醫療機構承擔。醫療機構以及第三方機構不得在進 院、庫存等環節向中選企業收取附加費用。采購周期內,中選企業未申報的其他產品系統和未中選企業的產品系統均視為非中選產品系統。如醫療機構使用的非中選產品系統中含有中選產品系統部件的,有關中選部件按中選價格執行。
??(三)落實醫保基金預付。各統籌地區綜合中選產品價格、 醫療機構約定采購產品及數量,測算協議采購金額。在醫療機構 與中選企業完成線上采購協議簽訂后,醫保經辦機構應按不低于 年度協議采購金額的30%預付給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應及時與企 業結清貨款,結清時間不超過中選產品使用后的次月底。醫保經 辦機構及時與醫療機構結算并撥付醫保基金,在落實醫療機構貨 款支付主體責任的前提下,鼓勵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
??(四 )規范采購使用行為。醫療機構要暢通入院渠道,確保 協議采購量按時完成,協議量完成后,仍應優先采購質優價宜的中選產品。醫療機構要適應集采后配送新機制,結合實際開展內 部信息系統改造,提高精細化管理能力,為臨床使用做好服務。 國家、省級區域醫療中心應發揮好輻射帶動作用,組織開展培訓指導,幫助備案醫療機構不斷提高關節置換術能力,為患者提供優質服務。
??(五)做好醫保支付銜接。中選產品以中選價格為支付標準, 納入醫保支付范圍,醫保基金按規定比例支付。醫保基金支付范 圍內的非中選產品,各設區市統籌考慮掛網價與中選價,通過調 整個人先行自付比例或醫保支付上限等方式,引導患者使用中選 品種。參保患者使用價格超出醫保支付標準的產品,超出支付標 準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六)確保配送供應穩定。落實中選企業自主選擇配送企業 要求,保持供應鏈條長期穩定,采購協議周期內,已選定的配送企業原則上不允許變更調整。中選企業、配送企業應按醫療機構需求及時配送中選產品、提供手術專用工具和伴隨服務,保障臨床使用。
??(七)加強執行監測監管。定期開展執行情況監測,及時掌 握醫療機構協議采購量執行和回款情況,各市當月執行情況應于 次月5日前上報至省醫保局。醫療機構執行情況應納入公立醫療 機構考核和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績效考核,考核結果與集采結余留 用資金及下一年度醫保費用額度掛鉤。密切關注中選企業履約情況,包括產品供應、配送、專用工具以及伴隨服務提供等,對未能良好履約和因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企業,根據我省信用評價和信用記分有關要求予以相應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