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關于執行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12/31
歷史中標
正文:
內藥采中心字〔2020〕221號
各相關單位: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關于落實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工作的實施方案》(內醫保發〔2020〕24號)通知要求,為使中選結果在我區順利執行,現就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采購主體及方式
全區參與冠脈支架帶量采購并完成采購需求量報送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未申報需求量有采購冠脈支架需求的醫療機構,需向屬地醫保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開通采購權限。
二、主要任務
(一)選定配送企業。嚴格落實由生產企業自主選擇配送企業的要求,所有選定配送企業應及時到配送區域醫保管理部門報備。
(二)配送關系建立。自治區藥采中心將中選生產企業產品與其委托的配送企業配送關系導入自治區醫藥采購網,醫療機構勾選產品至采購目錄,并選定配送企業。
(三)購銷協議簽訂。供需各方及配送企業在確認配送關系、約定采購量的基礎上簽訂購銷協議,報各統籌區醫保管理部門備案。
三、采購要求
(一)采購及入庫。各醫療機構根據實際使用需求,通過自治區醫藥采購網采購中選產品并核驗發票,票貨相符的及時驗收入庫。
(二)產品配送。生產企業是產品供應配送第一責任人,應保障產品的及時足量供應。生產或配送企業自收到采購訂單起72小時內完成配送;緊急訂單,應在訂單發送時間起4小時內回復并完成配送;特急訂單,應在訂單發送時間起2小時內回復并完成配送。
(三)貨款結算。醫療機構作為貨款支付責任主體,要與配送企業及時結清貨款,結清時間不得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后次月底。
四、執行時間和采購周期
本次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采購周期為2年。
五、其他事項
本通知其他未盡事宜請遵照內蒙古自治區關于落實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工作的實施方案相關文件,以及簽訂的協議約定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藥品器械集中采購服務中心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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