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遼寧省醫療機構陽光采購高值醫用耗材議價和結果執行工作的通知
遼藥采領辦[2017]82號
各市衛生計生委,省屬各醫療機構,各相關生產、經營企業:
根據《關于印發遼寧省醫療機構醫用耗材和檢驗檢測試劑陽光采購實施方案的通知》(遼衛發[2017]10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和《遼寧省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供應配送管理與考核辦法》(遼衛發[2015]67號,以下簡稱《管理與考核辦法》)的相關規定,我省醫療機構高值醫用耗材陽光采購工作經遼寧省現有高值醫用耗材采購信息與陜西省高值醫用耗材采購信息比對整理、企業確認等程序,最終形成了《遼寧省醫療機構高值醫用耗材陽光采購產品庫》(以下簡稱《陽光采購產品庫》),并于2017年12月18日正式向社會公布。
為做好全省醫療機構陽光采購高值醫用耗材議價和結果執行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議價和采購主體
全省所有公立醫療機構是議價、采購的主體,鼓勵以市為單位醫療機構間聯合開展帶量采購,同城同價。
二、議價產品范圍
本次執行陽光采購的掛網范圍為血管介入類、電生理類、心臟起搏器類、眼科類、神經介入類、非血管介入類、體外循環和血液透析類、通用耗材類、骨科類、結構心臟病類、口腔類、人工器官組織、神經外科類、吻合器類和疝修補類產品,共計211409種,其中血管介入類6979種、電生理類1256種、心臟起搏器類566種、眼科類2828種、神經介入類452種、非血管介入類17374種、體外循環和血液透析類1731種、通用耗材類201種、骨科類160113種、結構心臟病類906種、口腔類10271種、人工器官組織563種、神經外科類2671種、吻合器類5020種、疝修補類478種。
三、采購周期
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以一年為一個采購周期。
四、關于議價和采購價格制定
(一)議價組織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引導,組織本轄區內醫療機構開展《陽光采購產品庫》內的高值醫用耗材議價,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議價工作。
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在省級培訓的基礎上,層層做好議價的培訓工作,確保議價工作平穩有序。對于議價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以市為單位統一向省衛生計生委或政府采購中心咨詢、溝通和協調。
(二)議價方式
議價采取網下議價、網上填報方式。議價組結合企業產品報價、限價及臨床使用量等信息,與生產企業就申報產品銷售的價格進行議價。
議價工作完成后,須在遼寧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直接填報。
(三)議價程序
各醫療機構或聯合議價組分別依據本單位高值醫用耗材采購需求,在《陽光采購產品庫》中進行產品遴選,與生產企業進行議價。
對于《陽光采購產品庫》中沒有限價的51779種產品,各醫療機構或聯合議價組應先詢價、后由專家制定限價后進行議價。
由于《陽光采購產品庫》建成的信息是采集陜西省在2017年5月份的信息,且陜西省在2017年7、9、11月份對骨科產品價格進行了調整,鑒于省際合作不能實時聯動調整的現實情況,存在限價高于陜西省現行限價的情況,醫療機構議價時要嚴格按照臨床需求和市場購銷的實際情況,謹慎議價。待條件成熟后,我省將與陜西省進行聯動調整限價。
對于由于注冊證在2017年11月30日及以前過期的69398個產品,納入《遼寧省醫療機構高值醫用耗材陽光采購產品庫陽光采購產品備份庫》。從2018年起對滿足條件的產品通過動態調整方式定期進行增補和議價。處理原則為:已完成注冊證更新且更新后注冊證產品名稱、規格型號與原注冊證完全一致的,按照產品信息更新處理并納入《陽光采購產品庫》,參與動態調整議價;更新后注冊證產品名稱、規格型號與原注冊證不完全一致的,按照新品增補處理,具體時間以通知公告為準。
(四)時間安排
原則上醫療機構在2017年12月19日—2018年1月19日完成議價工作,考慮到我省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新舊機制轉換銜接和醫院實際情況,2018年3月31日前,所有醫療機構須完成議價和庫存消化工作,期間議價平臺將實行開放式管理。
(五)議價工作要求
1.高值醫用耗材陽光采購實行限價掛網。限價制定后的產品,一旦議定價格高于限價,無法在省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采購平臺上填報。需要重新組織議價的醫療機構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議價工作。
2.議定的價格須由醫療機構與生產企業雙方簽字認可。
3.各議價組要做好議價全過程記錄,記錄需經議價組成員簽字確認和分管領導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六)結果公開
議價工作結束后,各級醫療機構可以在遼寧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上了解其他醫療機構的議價結果。
議價結果將在遼寧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網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七)動態調整
1.實行產品和價格動態管理。對于需要補充議價的產品,原則上每季度調整一次;對于因價格等原因確需進行重新議價的產品,各市間就低調整的,原則上每季度調整一次;對于確因成本上漲需要重新議價的,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
2.實施價格聯動機制,凡出現新低的高值醫用耗材產品陽光采購價格,需報省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統一安排進行調整作為新的議價依據。
五、執行時間
2018年4月1日起,全省所有醫療機構須統一執行新的議價結果。
六、配送關系的建立
(一)產品可由生產企業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經營企業配送到指定醫療機構。生產企業自行配送的,只允許配送本企業產品;生產企業委托配送企業配送的,須在遼寧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配送企業信息庫中選定,被選定的配送企業必須及時在網上響應、確認。同一生產企業同一掛網目錄下的產品,必須選擇同一配送企業配送。
(二)各醫療機構要通過遼寧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網從生產企業選定的本醫療機構所在配送單元的相應產品的配送企業中,確定本醫療機構的配送企業。確定后,需要簽訂《遼寧省醫療機構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委托配送函》(見附件1)。
(三)省政府采購中心將對生產企業、醫療機構和配送企業的配送關系確立情況面向社會進行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七、相關工作要求
(一)各市、各醫療機構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從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高度,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相關醫療機構和高值醫用耗材生產、經營企業共同做好本次高值醫用耗材議價及采購價格制定工作,努力構建依法、誠信、公正、和諧的購銷秩序。
(二)各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實施方案》有關規定采購、配備、使用高值醫用耗材產品,確保臨床需求,實現平穩過渡。各醫療機構在整個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過程中,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本單位高值醫用耗材采購和使用情況進行抽查、評價。對采購和使用異常的高值醫用耗材應開展追蹤調查,確保醫療機構安全、合理使用。
(三)各醫療機構要認真簽訂并履行合同。醫療機構要與掛網產品生產企業或配送企業完成購銷合同簽訂工作,確定購銷產品的品種、規格、數量、價格、回款時間及違約責任等。同時,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建立醫院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國衛法制發[2013]50號)相關要求,與生產企業或配送企業簽訂《醫療衛生機構醫藥產品廉潔購銷合同》(見附件2)。醫療機構不得擅自采購非掛網產品或高價采購掛網產品,嚴禁網下采購。
(四)各醫療機構要與確立配送關系的生產、配送企業建立良好的溝通渠道,做到網上操作與網下及時溝通相結合,提高網上采購、配送、入庫、回款的效率,滿足臨床需求。
(五)各有關生產、經營企業要按照《實施方案》和《管理與考核辦法》要求,及時配送、供應合格產品。對不能滿足醫療機構需求,不履行承諾函相關要求的,將按《管理與考核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遼寧省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
集中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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