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藥采辦字〔2018〕10號
各盟市藥械集中采購機構,各醫療衛生機構,自治區藥采中心,有關生產(經營)企業:
根據《關于開展內蒙古自治區體外診斷試劑陽光掛網采購相關工作的通知》(內藥采辦字〔2018〕7號)和《自治區第五批高值醫用耗材(結構心臟病類、吻合器類、人體器官組織類、疝氣修補類和外周血管介入類)陽光采購工作的通知》(內藥采中心字〔2018〕160號)文件相關要求,經自治區藥采辦研究決定,啟動內蒙古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體外診斷試劑和第五批高值醫用耗材陽光采購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全區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舉辦的有資質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須參加本次陽光掛網采購工作,鼓勵其他具有資質的醫療機構自愿參與。
二、采購目錄
(一)《內蒙古自治區體外診斷試劑產品陽光掛網目錄》。
(二)《第五批高值醫用耗材陽光掛網目錄(結構心臟病類、吻合器類、人體器官組織類、疝氣修補類和外周血管介入類)》。
三、執行時間
(一)采購過渡時間:2019年1月15日-2019年3月15日。體外診斷試劑和第五批高值醫用耗材于2019年1月15日啟動運行。在過渡期內各級藥械采購機構、醫療機構應組織采購目錄的遴選、產品的議價、產品配送關系的審核、合同的簽訂以及庫存清理等工作,確保臨床供應需求。
(二)正式執行網上采購時間:2019年3月15日執行。
(三)采購周期:暫不定采購周期。
四、采購工作安排及要求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均應通過自治區醫藥采購網藥采系統采購醫用耗材,同時要簽訂自治區醫用耗材網上集中采購承諾書。
(一)醫用耗材配送。
各單位按照《關于完善醫用耗材配送企業管理工作的通知》(內藥采辦字〔2017〕8號)開展醫用耗材相關配送工作,生產企業須委托各盟市遴選或審核合格的配送企業配送或自行配送產品。所有產品在每個盟市只允許委托配送一次,不允許轉配。生產企業與配送企業簽訂配送協議,明確配送關系。盟市通過自治區醫用耗材系統對配送關系進行審核。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對每個品規的產品,在生產企業選擇的配送企業中選擇一家負責本機構配送工作。
(二)醫用耗材采購。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自治區醫藥采購網公布的采購目錄,結合臨床使用實際,遴選確定醫療機構衛生采購目錄。醫療衛生機構應綜合考慮高值醫用耗材品牌、品種、數量、價格及供應企業提供的真實、有效的參考價,產品的成交價格由醫療衛生機構和生產企業議價決定,原則上不得高于本醫療衛生機構歷史采購價格;各類醫聯體和專科醫院,要發揮集中帶量采購優勢,進一步降低采購價格。醫療衛生機構應在規定時限內與掛網產品企業簽訂購銷合同,同時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實施辦法》的要求簽訂廉潔購銷合同,醫療衛生機構應將購銷合同按規定程序報所在盟市藥采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備案。
(三)醫用耗材供應。
醫用耗材生產或配送企業須按照購銷合同約定,保證全區范圍內醫療衛生機構的采購需求;在采購過程中不得擅自放棄掛網產品的供應;要按網上公布的掛網產品目錄所注明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和材質等供應合格的產品;不得擅自變更包裝、規格型號和材質等在網上交易;對網上訂單48小時做出實質性響應,自網上訂單確認起,72小時內(急救產品須在4小時內)及時足量組織配送到位。
(四)醫用耗材驗收入庫。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在收到產品后,于當日驗收入庫并在2個工作日內通過自治區醫用耗材采購系統確認產品送達。
(五)醫用耗材貨款結算。
各級公立醫院嚴格按照醫用耗材購銷合同及時完成與生產企業或配送企業的貨款結算和支付,確保合同按時履行。
五、組織與管理
體外診斷試劑和第五批高值醫用耗材陽光采購工作按照屬地化原則進行管理,采購全過程由各級藥采管理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各級藥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管理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對采購的動態監督管理,準確掌握各醫療機構的采購和使用情況,并將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自治區藥采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治區藥采中心配合相關成員單位做好采購情況的網上動態監測。
內蒙古自治區藥品和醫用耗材網上集中采購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抄送:自治區藥械集中采購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自治區藥采中心
內蒙古藥械集中采購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8年12月1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