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醫保函〔2024〕28號
各市醫療保障局、勝利油田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的決策部署,推動國家組織人工晶體類、運動醫學類及省際聯盟骨科創傷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結果在我省順利落地實施,根據《國家組織人工晶體類及運動醫學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文件》(編號:GH-HD2023-1)、《省際聯盟骨科創傷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文件》(編號:LH-HD2023-12)和相關工作部署要求,現就執行相關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執行時間及采購周期
2024年5月31日起,全省參加相關高值醫用耗材集采的公立醫療機構(含駐魯軍隊醫療機構,下同)和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按規定執行集采中選結果(見附件1、2、3)。相關高值醫用耗材采購周期為2年,購銷協議每年一簽,醫療機構、中選企業及中選企業選定的配送企業三方應及時通過省藥品和醫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統(以下簡稱:招采子系統)簽訂購銷協議,首年協議期為2024年5月27日—2025年5月31日。
二、產品掛網及采購要求
(一)中選產品掛網。5月27日前,相關高值醫用耗材集采中選產品按中選價格在招采子系統掛網,中選企業完成配送關系建立工作,供醫療機構采購入庫。
(二)非中選產品掛網。按照《國家組織人工晶體類及運動醫學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文件(GH-HD2023-1)》要求,中選企業未申報的產品和未中選企業的產品均視為非中選產品。采購周期內,中選企業的非中選產品按不高于本企業該產品類別中選價掛網的,可視為中選產品;未中選企業的產品按不高于同產品類別最高中選價掛網的,在醫療機構考核時不視為非中選產品。
(三)落實約定用量。各相關醫療機構要暢通中選產品進院渠道,落實優先使用中選產品政策,按時完成協議采購量,超出協議采購量的部分,中選企業仍需按中選價格進行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協議采購量完成后,醫療機構可結合臨床使用實際,在招采子系統適量采購其他價格適宜的耗材產品。
三、主要配套措施
(一)做好醫保支付政策銜接。醫保支付范圍內的中選產品,以中選價格為支付標準。醫保支付范圍內的非中選產品,各市可統籌考慮掛網價與中選價,通過調整個人先行自付比例或醫保支付標準高限等方式,引導患者使用中選產品。參保患者使用價格超出醫保支付標準的產品,超出支付標準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二)落實結余留用和直接結算政策。按照山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推進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醫保資金結余留用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實相關高值醫用耗材集采結余留用政策,引導醫療機構使用中選產品。開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區,首年不調整相應DRG/DIP組的權重/分值。各項激勵要做好銜接,避免重復。中選產品貨款納入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范圍。
(三)強化中選產品供應監管。中選企業是供應配送的第一責任人,嚴格落實由中選企業自主選擇中選產品配送企業開展配送。中選企業、配送企業要按醫療機構需求及時配送中選產品、提供手術專用工具和伴隨服務,保障臨床使用。各地要實時關注供需變化、及時研判短缺風險,督促中選企業和配送企業做好產品調配,對中選企業執行中不能保障質量和數量等行為,按照采購文件和協議約定及時處置。
(四)規范醫療機構采購執行。加快推進藥品耗材招采子系統采購供應監測功能上線,實時監測醫療機構中選和非中選產品采購使用情況。將醫療機構執行協議情況納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績效考核,考核結果與集采結余留用資金掛鉤。做好醫療機構采購行為監測,重點關注醫療機構是否存在大量使用非中選產品等行為。醫療機構使用非專用的動力工具費用、配套工具產生的清洗消毒相關費用,按規定由醫療機構承擔。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深刻認識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責任感、使命感,落實領導責任、保障責任、管理責任、監督責任,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與有關部門密切協作,形成工作合力,強化中選企業履約情況監測,包括產品供應、配送、專用工具以及伴隨服務提供情況,確保取得實效。要加強宣傳引導和政策解讀,密切監測輿情,營造良好社會氛圍,確保集采工作有序推進。執行中如遇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醫保局報告。
附件:
1.《國家組織人工晶體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docx
2.《國家組織運動醫學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docx
3.《省際聯盟骨科創傷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xlsx
山東省醫療保障局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