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醫保局,各相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持續推進高值醫用耗材治理,確保國家組織骨科脊柱類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以下簡稱“脊柱集采”)中選結果平穩落地,按照市醫保局等八部門《關于印發落實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實施方案的通知》(津醫保局發〔2022〕8號)和《關于做好國家組織骨科脊柱類耗材集中帶量采購結果執行工作的函》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落實國家組織骨科脊柱類耗材集采和使用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采購主體
參加國家組織骨科脊柱類耗材集中帶量采購的我市公立醫療機構(含軍隊醫療機構,下同)和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簡稱醫療機構)。
二、采購品種和約定采購量
(一)采購品種。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聯合采購辦公室公布的國家組織骨科脊柱類耗材集采中選品種(附件1)。
(二)約定采購量。約定采購量為我市醫療機構與國家組織骨科脊柱類耗材集采中選產品生產企業簽訂的協議采購量。
三、采購周期
本次骨科脊柱類耗材集采中選結果采購周期為3年。在采購周期內,每年簽訂采購協議。續簽采購協議時,由醫療機構參考上年度臨床實際使用情況,企業供應情況等因素,在國家組織醫用耗材聯合采購平臺填報協議采購量,原則上按不低于前一年整體實際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選企業上年度協議采購量。
四、主要任務
(一)執行帶量采購結果。嚴格執行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聯合采購辦公室推送的脊柱類醫用耗材采購清單,采購部門及時將骨科脊柱類耗材中選產品按“含伴隨服務費”和“不含伴隨服務費”的中選價格掛網,初次手術按產品系統采購,產品系統內各主要部件的組成數量及螺釘類型根據實際使用情況確定,翻修手術可按產品部件采購,如全套翻修則按產品系統采購。醫療機構在使用中選產品時,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需要使用的部件組成實際使用產品系統,按部件的中選價格和實際使用數量采購,并記入協議采購量。其中,釘棒(板)系統未使用釘棒(板)部件的,不記入協議采購量;部件齊全的釘棒(板)系統如同時使用本系統內釘棒(板)部件和非本系統內的其他主要部件,不記入協議采購量;部件不齊全的釘棒(板)系統如同時使用本系統內釘棒(板)部件和本企業不具備的其他企業的主要部件,使用的釘棒(板)系統記入協議采購量。伴隨服務包括協助組裝工具、進行必要的工具使用指導、對醫療機構進行工具操作培訓等。醫療機構可選擇是否需要企業提供伴隨服務,并按相應的價格支付。公立醫療機構統一按含伴隨服務費的中選價格零差率收費,非專用的動力工具、配套工具產生的清洗消毒相關費用由醫療機構承擔,相關費用包含在醫療服務費用中。組織醫療機構、中選產品生產企業及其確定的經營企業簽訂購銷合同,明確完成協議采購量。醫保經辦部門將骨科脊柱類耗材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做好編碼賦碼等相關工作。
(二)優先使用中選產品。醫療機構和第三方機構要暢通中選品種進院渠道,協議期內優先使用帶量采購中選產品,并不得在進院、庫存等環節向中選企業收取附加費用,確保完成協議采購量;超出協議采購量的部分,中選企業仍需按中選價格進行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在保證中選產品協議采購量完成的前提下,結合臨床使用實際情況,鼓勵醫療機構在采購平臺適量采購其他價格適宜的中選產品。
各中選企業的非中選產品系統中包含中選產品系統部件的,按不高于該部件的中選價格掛網;如非中選脊柱產品各部件均由中選產品系統的不同部件組成,則總價按實際使用部件折算成中選產品系統價格后,不得高于同企業同類別中選產品價格。其他非中選產品系統及部件分別設定掛網價格高線(附件2、3)。
(三)實行醫保直接結算政策。骨科脊柱類耗材集采中選產品系統結算價格分為“含伴隨服務”和“不含伴隨服務”兩種,醫療機構選擇“含伴隨服務”的,按照“含伴隨服務”的中選價格與企業結算,醫療機構按照“含伴隨服務”的中選價格向患者收費;醫療機構選擇“不含伴隨服務”的,按照“不含伴隨服務”的中選價格與企業結算,且不得再要求中選企業提供伴隨服務,醫療機構應自行承擔伴隨服務,按照“含伴隨服務”的中選價格向患者收費。醫保經辦機構根據醫療機構采購中選產品數量,及時與企業結清貨款,在到貨確認30個工作日內,實施醫保基金與中選企業直接結算貨款。在采購周期內,超過協議采購量的部分,生產企業繼續按照中選價格供應,醫保基金繼續按時結算貨款。對當月醫保基金不足以支付醫療機構結算貨款的,由醫療機構自行結算。
(四)做好醫保支付政策銜接。
1.骨科脊柱類耗材集采中選產品以含伴隨服務費的中選價格為支付標準,使用超過或少于中選產品系統配備數量的中選產品部件,以各系統中選部件的中選價格為支付標準,納入醫保支付范圍,醫保基金據實按規定比例支付。
2.初次手術、翻修手術使用非中選骨科脊柱類耗材產品系統和翻修手術使用非中選骨科脊柱類耗材產品部件的最高醫保支付標準為同類別中選產品的最高中選價格,不高于最高支付標準的,醫保基金據實按規定比例支付;患者使用銷售價格高于最高支付標準的,醫保基金以最高支付標準按規定比例支付;對于銷售價格高于最高支付標準2倍的(不含2倍),按照最高支付標準的110%作為該耗材的醫保支付標準,患者個人增負部分按照我市現行規定執行(附件4、5)。
(五)落實結余留用政策。骨科脊柱類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實施后,按病種定額付費、按人頭總額付費等付費方式,首個采購年度不調整付費權重或預算額度,以后年度按規定相應調整付費標準或預算額度,產生的結余部分,按規定撥付醫療機構。未完成采購協議規定采購量的醫療機構,協議年度結束,扣除其相應病種的全部履約保證金。
(六)加強產品質量監管。加強對中選產品生產、流通、使用全鏈條質量監管,堅決防范因價格下降而降低質量的行為。生產企業嚴格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等規定要求組織生產,保證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按照采購協議建立生產企業應急儲備、庫存和停產報告制度。對執行中,不能保證質量等行為,采取賠償、懲戒、退出、備選和應急保障措施,確保患者使用安全。
(七)加強監測考核。在保證中選產品用量的前提下,各醫療機構可以繼續采購并使用其他價格適宜的骨科脊柱類耗材,但采購數量不得超過中選產品。按照“每月監測、年度考核”的要求,對醫療機構執行協議采購量進度和回款情況開展監測和督導,并納入公立醫療機構考核和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考核,考核結果與集采結余留用資金掛鉤,確保完成采購周期內合同用量。
(八)嚴厲懲處不法行為。加強市場監管,規范市場秩序,不定期開展巡查和監督檢查,增強自律合規經營意識。加強部門統籌聯動,監測中選企業履約情況,包括產品供應、配送、專用工具以及伴隨服務提供情況,將不能良好履約和因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中選企業和經營企業納入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記錄,并根據嚴重程度予以相應懲戒。嚴厲打擊欺詐騙保、非法倒賣、壟斷價格等違法行為,保證中選產品在我市有序流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單位要落實領導責任、管理責任、保障責任、監督責任,確保取得實效。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強溝通合作、協調聯動、各司其職、形成合力。
(二)壓實主體責任。各單位、各部門要強化責任意識,落實責任分工,層層傳導壓力,確保結果平穩落地。
(三)加強宣傳工作。各有關部門及時準確解讀政策,加強宣傳引導,及時回應關切,合理引導預期,努力營造改革的良好氛圍。
本方案自2023年4月1日執行,采購周期到期后未接續品種繼續按本方案執行。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相關規定執行。
?天津市落實國家藥品集中采購
工作小組辦公室(市醫保局印代)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