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各相關企業:
??根據《國家醫保局等八部門關于開展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31號)精神,為做好第五批國家組織人工耳蝸類及外周血管支架類醫用耗材集采中選結果在我省的落地實施,按照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聯合采購辦公室發布的《國家組織人工耳蝸類及外周血管支架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文件》(編號:GH-HD2024-2)文件精神和相關工作部署,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一)采購主體。省內已通過國家組織醫用耗材聯合采購平臺填報人工耳蝸類及外周血管支架類醫用耗材需求量的醫療機構(含駐粵軍隊醫療機構,下同)。
??(二)品種范圍。本次集中帶量采購品種為國家耗材聯合采購辦公室公布的國家組織人工耳蝸類及外周血管支架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見附件1)。
??(三)協議采購量。首年協議采購量為已填報需求量的醫療機構在國家組織醫用耗材聯合采購平臺確認的協議采購量(見附件2,3)。
??二、采購周期及協議采購量
??(一)本次國家組織人工耳蝸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自2025年3月1日起執行,外周血管支架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自2025年5月1日起執行,上述兩類耗材采購周期為3年。
??(二)采購周期內采購協議每年一簽,續簽協議時醫療機構無需重新報量,原則上采購周期內總采購量應為首年協議采購量的3倍,每年度協議采購量不低于前一年整體實際使用量的90%,不低于同中選企業上年協議采購量。首年未填報采購需求的醫療機構如新增采購需求,須簽訂采購協議;如醫療機構因特殊原因下調采購量的,須提交書面說明材料及需調整的采購量,由地市醫保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級醫保部門,書面說明材料經公示后無異議同意調整。采購周期內醫療機構每年應完成當年協議采購量,超出協議采購量的部分,中選企業仍需按中選價格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采購周期內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相關規定執行。請相關采購主體做好有關品種的備貨工作。
??三、主要任務
??(一)規范產品掛網,組織簽訂合同。各采購平臺應及時完成相關中選產品的信息維護和產品掛網工作,確保醫療機構中選結果按時落地實施;使用國家最新版耗材編碼,做好與省招采子系統數據對接,按時上傳相關耗材采購交易情況數據。及時組織采購主體、中選品種生產企業、中選品種生產企業確定的配送企業按中選價格簽訂帶量購銷合同,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確保醫療機構在采購周期內按中選價格采購中選品種。
??(二)優先使用中選產品,按時完成協議采購量。醫療機構要暢通中選品種進院渠道,協議期內優先使用本次集中采購中選產品,并確保完成協議采購量。在此基礎上,根據臨床合理需求,可適量采購其他價格適宜的產品。協議采購量完成后,醫療機構仍應優先使用中選產品(醫療機構需結合臨床實際優先選用按《國家組織人工耳蝸類及外周血管支架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文件》中規則一中選的中選產品)。
??醫院在采購和使用本次人工耳蝸類及外周血管支架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時,醫療機構按中選價格與中選企業結算,按中選價格向患者收費。醫療機構使用非專用的動力工具費用、配套工具產生的清洗消毒相關費用,按規定由醫療機構承擔。
??(三)落實醫保基金預付政策,確保回款。各地在醫保基金總額預算基礎上,建立預付機制,在醫療機構與中選企業簽訂采購協議后,醫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約定采購金額的30%預付給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按要求與企業及時結清貨款,結清貨款時間不得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后次月底。
??四、工作要求
??各地醫保部門要加強領導,協調相關部門,壓實采購主體責任,做好轄區內醫療機構相關中選產品采購使用情況的監測,掌握進度,確保醫療機構按時完成協議采購量;加強輿情監測和應對,合理引導,及時上報存在問題,確保集采工作平穩有序推進。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