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醫療保障局、相關中選企業、醫療機構:
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見》(醫保發﹝2020﹞51號),為加強冠脈支架中選品種在我省供應保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擴大品種選擇范圍。醫療機構對原約定采購品種不能正常供貨的,可根據臨床需求從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其他中選品種中采購適宜產品,采購量計入年度合同約定采購總量。在確保年度約定采購量完成基礎上,可在剩余20%采購量中,采購其他價格適宜產品,滿足臨床急需。
二、落實供應保證責任。生產企業及配送企業應強化保供責任,及時響應采購需求,確保供貨品種規格型號齊全。對于醫療機構單品種約定采購量大于100根的,生產企業應保證該院品種全規格型號備貨周期不少于1周。
三、嚴格失信行為處置。落實國家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要求,對于未能按要求保供等失信行為,視情節嚴重程度,采取書面提醒告誡、公開披露失信信息、暫停掛網、限制或取消投標、配送資格等信用評級處置措施。
四、加強供應情況監測。醫療機構、生產企業及其配送企業應及時向當地醫保部門反饋支架生產供應使用情況。各設區市醫保局要加強對區域范圍內冠脈支架供應情況監測,重要情況及時上報。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