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際聯盟省(區、兵團)醫療保障局: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治理高值醫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7號)和國家醫療保障局等八部門《關于開展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31號)精神,為充分發揮醫保基金戰略性購買作用,完善醫用耗材價格形成機制,治理虛高價格,進一步減輕患者負擔,經陜西、甘肅、寧夏、新疆、新疆建設兵團、湖南、廣西、海南等省(區、兵團)醫療保障局同意,現將《省際聯盟省(區、兵團)心臟起搏器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際聯盟集中帶量采購聯合辦公室
陜西省醫療保障局(代章)
2021年10月18日
省際聯盟省(區、兵團)心臟起搏器集中
帶量采購工作實施方案
為充分發揮醫保基金戰略性購買作用,完善醫用耗材價格形成機制,治理虛高價格,進一步減輕患者負擔,經陜西、甘肅、寧夏、新疆、新疆建設兵團、湖南、廣西、海南等省(區、兵團)醫療保障局協商,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治理高值醫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7號)和國家醫療保障局等八部門《關于開展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31號)精神,堅持需求導向,按照“政府組織、聯盟采購、平臺操作、結果共享”的方式,依法依規開展心臟起搏器集中帶量采購,共享中選結果,促進價格回歸合理水平,減輕患者負擔。
二、實施范圍
(一)醫療機構范圍。聯盟省(區、兵團)開展心臟起搏器手術的公立醫療機構(含軍隊醫院)(以下簡稱“醫療機構”)全部參加;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自愿參加。
(二)采購品種范圍。本次集中帶量采購品種范圍為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器械注冊證的上市雙腔起搏器。
(三)企業范圍。已取得雙腔起搏器產品合法資質的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在質量標準、生產能力、供應穩定性、企業信用等方面達到集中帶量采購要求的均可參加。境外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應當指定我國境內企業法人協助其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
三、采購方式及周期
(一)采購方式。根據確定的采購品種及其在聯盟省(區、兵團)醫療機構用量,組織聯盟省(區、兵團)醫療機構集中帶量采購,確定中選生產企業品種和價格。
(二)采購周期。本次雙腔起搏器集中帶量采購周期為2年,自中選結果實際執行日起計算。
四、組織形式
(一)成立省際聯盟省(區、兵團)心臟起搏器集中帶量采購聯合采購辦公室,成員由聯盟省(區、兵團)醫保部門業務處室負責人組成,具體職責是研究決定心臟起搏器集采重大事項,負責制定集中帶量采購實施方案,與參加談判議價的專家簽訂廉潔、保密承諾書,受理、處理相關檢舉和投訴。陜西省醫療保障局為召集單位。
(二)成立省際聯盟省(區、兵團)心臟起搏器集中帶量采購相關工作機構。
1.監督組由紀檢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負責心臟起搏器集中帶量采購工作的全程監督。
2.專家組由相關領域專家組成,負責心臟起搏器集中帶量采購談判議價工作,提供臨床規范使用等業務咨詢。
3.集中采購組由聯盟省(區、兵團)藥械采購中心負責人組成,負責組織實施集中帶量采購具體工作。陜西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為牽頭單位。
五、保障措施
(一)聯盟采購,以量換價。采購量基數根據聯盟省(區、兵團)醫療機構報送的需求量,結合上年度使用量、臨床使用狀況和醫療技術進步等因素進行核定;約定采購量按聯盟省(區、兵團)醫療機構報送的采購總需求的80%累加得出,進行聯盟采購、量價掛鉤、以量換價。
(二)招采合一,保證質量。建立對中選品種生產、流通、使用的全鏈條質量監管機制。參加企業均須作出產品質量承諾。
(三)強化監督,保障供應。中選品種生產企業自行配送或選定信譽度好的經營企業進行配送,建立應急儲備、庫存和停產報告等制度。參加企業均須作出產品供應承諾。
(四)醫保協同,促進使用。探索建立采購聯盟確定中選品種的全省協同的醫保支付政策;醫保基金在總額預算基礎上,按不低于中選品種采購總金額的30%提前預付給醫療機構。對采購聯盟確定的中選價格,各成員單位不得再組織議價。
(五)保證回款,降低成本。公立醫療機構作為貨款結算第一責任人,應按合同約定與生產企業結算貨款,結清時間不得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后次月底。鼓勵醫保基金與中選企業直接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