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供應情況失信采集指標(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02/11
歷史中標
正文: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醫療保障局,各地、州、市醫療保障局:
為常態化制度化推進醫藥集中帶量采購,切實保障臨床用藥和醫用耗材正常供應,進一步推動區域間信用評級協同,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34號)和國家醫療保障局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指導中心《關于印發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的操作規范(2020版)的通知》(醫保價采中心函〔2020〕24號)、《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級的裁量基準(2020版)》(醫保價采中心函〔2020〕25號)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若干問題應用指南》(YBJC-ZH002-2021),結合我區實際,我們研究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供應情況失信采集指標(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如有相關建議,請及時反饋。
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2022年1月29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
帶量采購供應情況失信采集指標
(試行)
為常態化制度化推進醫藥集中帶量采購,保障臨床用藥和醫用耗材正常供應,加強區域間信用評級協同,依據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快落實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通知》和國家醫療保障局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指導中心關于印發《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的操作規范(2020版)》《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級的裁量基準(2020版)》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若干問題應用指南》,制定本采集指標。
一、各統籌地區醫藥集中帶量采購供應情況失信采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級評定為“一般”
1.涉事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三方協議,造成供應異常,且未提前1個月告知集中采購機構和采購單位,但未對臨床診療秩序構成影響的。
2.涉事藥品或醫用耗材一個采購年度內月度“3日配送率”低于40%,月度“3日配送率”=月度內該企業收到的醫院的藥品或醫用耗材訂單后3日內的送出金額÷該月度的醫院訂單金額×100%的(送出金額、訂單金額以自治區集中采購平臺記錄的數據為準)。
3.一個采購年度內涉事藥品或醫用耗材供應異常3次以內的(指屬地醫療機構反映或投訴供應異常且情況屬實的)。
4.涉事企業因主觀原因造成以上情形供應緊張或異常,被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函詢、調查、約談、告誡、檢查,但推諉或拒絕配合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級評定為“中等”
1.涉事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三方協議,造成斷供,且未提前1個月告知集中采購機構或采購單位,但對臨床診療秩序構成一定影響的(斷供指選定的配送企業連續7日涉事藥品或醫用耗材庫存為0或醫療機構連續兩次發起訂單無響應)。
2.涉事企業近三年累計在統籌地區范圍內發生“一般”失信行為5次以上的(同一案件中涉及多種藥品或醫用耗材的,分別計算失信行為次數,下同)。
3.一個采購年度內涉事藥品或醫用耗材斷供3次及以上的。
4.一個采購年度內涉事藥品或醫用耗材連續3個月的月度“3日配送率”低于40%的。
5.涉事企業因主觀原因造成以上情形,被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函詢約談,但不能充分說明合理理由且拒絕糾正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級評定為“嚴重”
1.涉事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三方協議,造成斷供,且未提前1個月告知集中采購機構和采購單位,對臨床診療秩序構成嚴重影響,導致臨床治療手段缺失或臨床治療方案無法實施、危害影響患者生命安全等嚴重后果的。
2.涉事企業近三年累計在統籌地區范圍內發生“中等”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3.一個采購年度內涉事藥品或醫用耗材連續斷供3個月以上的。
4.涉事企業一個采購年度內涉事藥品或醫用耗材未完成約定采購量的。
5.涉事企業因主觀原因造成以上情形,被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函詢約談后,不能充分說明原因且拒絕糾正的。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級評定為“特別嚴重”
1.涉事企業近三年累計在統籌地區范圍內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累計3次以上的。
2.涉事企業一個采購年度內涉事藥品或醫用耗材未供應的。
二、自治區醫藥集中帶量采購供應情況失信采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級評定為“一般”
1.涉事企業近三年在自治區范圍內(含自治區本級)累計發生“一般”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2.涉事企業被自治區相關部門信息披露、約談、函詢后,無正當理由或未按期整改的。
3.其他應列入“一般”失信行為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級評定為“中等”
1.涉事企業近三年在自治區范圍內(含自治區本級)累計發生“一般”失信行為5次以上的。
2.涉事企業被統籌地區(含自治區本級)列入失信等級評定為“中等”的。
3.其他應列入“中等”失信行為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級評定為“嚴重”
1.涉事企業近三年在自治區范圍內(含自治區本級)累計發生“中等”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2.涉事企業被統籌地區(含自治區本級)列入失信等級評定為“嚴重”的。
3.涉事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三方協議,對臨床診療秩序構成嚴重影響,導致臨床治療手段缺失或臨床治療方案無法實施、危害影響患者生命安全等嚴重后果的。
4.其他應列入“嚴重”失信行為的。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級評定為“特別嚴重”
1.涉事企業近三年在自治區范圍內(含自治區本級)累計發生“嚴重”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2.涉事企業被統籌地區(含自治區本級)列入失信等級評定為“特別嚴重”的。
3.其他應列入“特別嚴重”失信行為的。
三、其他
(一)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承擔地(州、市)級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供應情況信用評級,自治區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統一歸集全區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主體信息。
(二)在信用評級過程中,應嚴格遵循《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的操作規范(2020版)》規則,形成公平、統一、標準、規范、協調、均衡的評級結果。處理極端特例時,可以綜合考量實際情況,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情節、影響范圍等形成相當的評級結果。
(三)失信企業可根據規范主動修復失信,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自治區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根據裁量基準和修復措施的對應關系,及時確認修復事項是否有效,并合理調整失信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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