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加強和改進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11/24
歷史中標
正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療保障局,醫藥集中采購機構:
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以下簡稱“價格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實施以來,在營造公平公正的醫藥采購交易環境、推動醫藥企業誠信經營、維護規范的藥品耗材價格秩序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向生產企業穿透不到位、失信處置不及時等問題。為進一步壓實責任、強化制度落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責任擔當
各省級醫藥集采機構要切實承擔價格招采信用評價工作實施主體責任,在準確把握運用裁量基準和操作規范的基礎上,積極推進失信評級處置工作,原則上在接到國家醫保局通報相關案源6個月內完成評級處置。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對省級醫藥集采機構評級處置的指導和監督職責,對工作滯后的要督促加快辦理,對處置失當的要及時糾偏。
二、加強向生產企業穿透
要壓實藥品耗材生產企業公平合法誠信經營、維護正常價格
秩序的第一責任,對案源已明確具體產品的評級處置,必須穿透到該產品的生產企業;對案源未明確具體產品的,應通過配送企業和醫療機構的舉證追溯至具體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僅對配送企業進行處置,無法穿透至生產企業,以及按規定不納入價格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案源,處置意見需經省級醫療保障局復核同意后辦結。
三、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和醫藥集采機構均應在本單位門戶網站醒目位置設置專欄,自2024年一季度起,向社會動態公告“特別嚴重”“嚴重”“中等”“一般”失信評定結果,并報國家醫療保障局(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指導中心)備案。國家醫保局也將在門戶網站價格招采信用評價專欄按季度公開有關情況。
四、拓展評定結果應用
在組織國家集采和省際聯盟采購設置招采規則時,醫療保障部門應充分考慮評定結果因素,對“特別嚴重”及“嚴重”失信企業實行不同程度的禁入或約束,根據評級結果在續約時給予一定賦分。要強化信用評價與價格治理的協同聯動,在一省確定失信產品價格虛高空間后,應及時通知他省予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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