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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醫療衛生機構醫用耗材全省統一采購清單和價格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市醫療保障局, 省屬醫療機構, 駐遼軍隊醫療機構, 各有關醫用耗材生產 (經營) 企業:
依據《關于做好醫用耗材同城同價結果執行推進醫用耗材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遼藥采領辦 (2020) 51號) 的要求,為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和生產 (經營) 企業的購銷行為, 保障醫療機構臨床需求, 有序推進醫用耗材的綜合治理, 結合前期各市開展醫用耗材同城同價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 全省統一采購清單和價格
(一) 在各市醫用耗材同城同價結果的基礎上, 將全省 5個議價單元的議價結果匯總、 比對、 去重, 形成新的《遼寧省醫療機構醫用耗材陽光采購產品清單》 。 對于全省5個議價單元產生的同企業同產品 (以流水號區分) 的不同價格直接就低調整。2020 年 9 月 1 日零時起全省醫療衛生機構統一采購清單和采購價格
(二) 對于2020年4月 1 日一6月 30 日全省各醫療衛生機構從原遼寧省醫療機構高值醫用耗材陽光采購產品庫遼寧省醫療機構普通醫用耗材陽光采購產品庫選取并與相關生產 (經營) 企業新議價成功的產品進行匯總比對去重與新的遼寧省醫療機構醫用耗材陽光采購產品清單進行比較同企業同產品 (以流水號區分) 按照就低調整原則生成現行采購價格經過相關生產企業確認后納入新的遼寧省醫療機構醫用耗材陽光采購產品清單企業未確認新低價格的產品則不納入已納入醫用耗材耗材陽光產品清單的產品將從清單移除
二規范生產 (經營) 企業價格行為
對于原遼寧省醫療機構高值醫用耗材陽光采購產品庫和遼寧省醫療機構普通醫用耗材陽光采購產品庫中已議定價格但末納入新的遼寧省醫療機構醫用耗材陽光采購產品清單的產品通過匯總比對形成遼寧省醫療機構醫用耗材歷史采購信息庫并面向社會公布
(一)嚴禁醫用耗材生產(經營)企業借同城同價之機變相漲價在推進同城同價的過程中個別醫用耗材生產(經營)企業通過在不同議價元之間放棄低價確認高價或者以停止供貨要挾醫療衛生機構修改原議定價格等行為變相漲價對于類似行為一經查實將把相關生產(經營)企業納入遼寧省醫藥購銷誠信不良記錄, 2年內不得參加遼寧省內的醫用耗材采購、配送活動。
(二)禁止醫療衛生機構通過 "末入庫產品采購管理" 模塊填報 《遼寧省醫療機構醫用耗材陽光采購歷史采購信息庫》中全省統一清單和價格工作中未中選產品。 如醫療衛生機構臨床確有需求、 且新的 《遼寧省醫療機構醫用耗材陽光采購產品清單》 未有同類產品, 醫療衛生機構可通過規范采購程序議定價格后填報到遼寧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 "末入庫產品采購管理" 模塊, 價格不得高于原歷史采購價。
(三)嚴格實行省際問價格聯動。 2020年9月 1 日起, 所有參與遼寧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的相關生產 (經營)企業的醫用耗材產品, 均承諾以全國各省最低價在遼寧掛網采購。 相關生產 (經營) 企業應在本企業醫用耗材產品通過招標、 談判等方式在全國其他省級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產生并執行新的價格60 日內, 應向遼寧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報備調整價格,遼寧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將統一處理。 否則一經投訴查實, 將取消該產品的掛網采購資格。
三、 規范醫用耗材購銷行為
(一)各醫療衛生機構均須通過遼寧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采購醫用耗材, 杜絕網下采購。 要規范簽訂并嚴格履行購銷合同, 購銷合同要明確購銷產品的品種、規格、數量、價格、回款時間及違約責任等。
(二)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用耗材采購、 配送、 貨款結算的日常全程監測、 監管, 要將醫療衛生機構醫用耗材采購工作納入醫保定點協議管理, 對于發生醫用耗材網下采購、 索要返點、 不及時回款竿違反規定或合同約定行為的醫療機構, 要采取綜合措施及時糾正, 嚴重的記入企事業單位信用記錄。 要嚴格執行醫藥購銷誠信不良記錄制度、 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制度和市場清退制度, 對網下采購、 不按照議定價格及時、 足額供貨或拒絕提供偏遠地區配送服務的生產、 配送企業,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按照管理權限督促其限期整改; 對于逾期不改正的, 應當依據相關規定, 取消該企業參與遼寧省醫療機構醫用耗材集中采購資格, 記入醫藥購銷誠信不良記錄并向社會公布。
抄送: 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