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肝功生化類檢測試劑省際聯盟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落地實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醫療保障局,雄安新區管委會公共服務局,華北油田醫療保障中心,石家莊鐵路社會保險管理辦公室,省本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省屬醫療機構:
根據《肝功生化類檢測試劑省際聯盟帶量采購文件(JX-HC2022-01)》中有關規定,為做好中選結果在我省落地實施,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購品種
26類肝功生化類檢測試劑,中選結果詳見附件。
二、采購主體
全省所有公立醫療機構、軍隊醫療機構作為采購主體,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按照定點協議管理要求參照執行。
三、執行時間和采購周期
2023年8月1日,全省執行肝功生化類檢測試劑省際聯盟帶量采購中選結果,采購周期2年,采購周期內采購協議
每年一簽。采購主體通過河北省藥品和醫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統采購。采購周期內,完成協議采購量后,超出協議采購量的部分,中選企業仍應按中選價格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采購周期內如遇國家和聯盟政策調整,按相關規定執行。
四、協議采購量的確定
協議采購量按照《肝功生化類檢測試劑省際聯盟帶量采購文件(JX-HC2022-01)》中相關規則確定。
五、確定配送企業簽訂協議
中選生產企業在每個統籌區原則上可選擇不超過3家配送企業。如確有需要,可向省醫用藥品器械集中采購中心申請增加配送企業數。中選企業作為保障供應的第一責任人,應選擇配送能力強、規模大、覆蓋率高、信譽好的配送企業,確保配送效率和服務質量。2023年7月26日起,采購主體、中選企業、中選生產企業自主選定的配送企業,通過河北省藥品和醫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統簽訂三方電子購銷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關系。
六、配套政策措施
醫保基金預付、醫保資金結余留用等相關配套政策,按照河北省醫保局等8部門《關于開展河北省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的實施方案》(冀醫保發〔2021〕7號)規定執行。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風險防范
各統籌區醫保局要按照《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加強對生產企業的中選產品生產和質量、經營企業的中選產品供應情況、轄區內醫療機構的中選產品采購、配送和使用行為等動態監測和日常監管。對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貨義務的企業,可采取約談、責令整改、公示通報等措施進行管理,拒不配合的及時向省醫保局報告。
(二)加強監督管理
各統籌區醫保局要加強組織領導,指導醫療機構提前做好中選產品備貨、庫存清理工作,確保自執行之日起,患者可在醫療機構按中選價格購買使用中選產品。監督醫療機構暢通中選產品進院渠道,按時完成協議采購量,優先選擇價格較低的中選產品。
(三)加強宣傳工作
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大力宣傳集中帶量采購的重要意義,加強對相關政策措施的解讀,增強醫患雙方對中選產品的認同感,凝聚集采改革共識。密切監測網絡輿情,及時做好輿論引導工作,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河北省醫療保障局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