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關于做好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結果執行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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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文:
各市州、縣市區醫療保障局,部省屬醫療機構,各相關企業:
為確保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順利落地實施,現就有關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和時間
(一)支架范圍。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聯合采購辦公室公布的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詳見附件1)。
(二)機構范圍。前期開展的冠脈支架數據填報工作中,填報冠脈支架采購需求數量超過300個的各級公立醫療機構和駐湘軍隊醫療機構全部參加(詳見附件2)。其他醫療機構自愿參加。
(三)執行時間。中選結果于2021年1月1日在全省統一執行。
二、主要任務和要求
(一)確認配送關系,簽訂購銷合同
嚴格落實由中選企業自主選擇配送企業的要求,各中選企業于12月28日前在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掛網完成配送企業選擇確認工作。冠脈支架集采中選產品按中選價格于2021年1月1日起在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掛網,醫療機構按中選價格采購,患者按中選價格使用。
市級醫保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采取便捷方式,于2021年1月20日前組織或督促轄區內相關醫療機構、中選支架生產企業、相關配送企業按中選價格、線下簽訂帶量購銷合同。購銷合同要明確一年內醫療機構完成首年約定采購量(首年約定采購量按醫療機構上報的年度需求數量的80%計算)、結算方式及違約責任。本次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周期為2年,自2021年1月1日起計算,購銷合同每年一簽,超出約定采購量的部分,中選企業仍需按中選價格進行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詳見附件3)。
(二)落實基金預付,完善激勵機制
各統籌地區醫保部門要在醫保基金總額預算管理基礎上,建立預付機制,在購銷合同簽訂后,醫保基金按不低于合同采購金額的50%預付給醫療機構(長沙城區部、省屬醫療機構由省本級醫保經辦機構進行基金預付),并要求醫療機構與企業及時結清貨款,結清時間不得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后次月底。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實行由醫保經辦機構直接與中選產品生產或配送企業結算貨款。
要參照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醫保資金結余留用有關規定,對冠脈支架集采范圍內品種實施醫保資金預算管理,醫保資金節約部分,經考核后,按一定比例由醫療機構結余留用。醫療機構應完善內部考核辦法,將激勵政策傳導至醫務人員,鼓勵合理、優先使用中選產品。
(三)關注產品質量,保證產品供應
各統籌地區醫保部門要加強與質量監管部門聯動,配合完善中選支架生產、流通、使用全鏈條質量監管,堅決防范因價格下降而降低支架質量的行為。生產企業要履行購銷合同,保障支架供給,建立生產企業應急儲備、庫存和停產報告制度。配送企業要按照合同約定和醫療機構采購需求及時送達支架。對執行中不能保障質量和數量等行為,將采取賠償、懲戒、退出、備選和應急保障措施,確保患者使用安全。
(四)加強政策解讀,強化輿論監測
各統籌地區醫保部門要加強宣傳引導,加深醫務人員認同感,消除患者使用顧慮,密切監測投訴信訪、網絡輿情,及時做好輿論引導、調控工作,確保輿情整體平穩可控,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要研判工作落實中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因素,及時妥善處理各類突發事件,強化臨床風險評估、預案制定和物資準備,并提前制定應對措施,確保政策落地。
(五)加強監測考核,嚴格監督落實
各統籌地區醫保部門要按照“每月監測、年度考核”的要求,密切監測相關醫療機構執行集中采購結果情況和未中選支架(未納入本次采購范圍支架)采購情況,并納入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考核,綜合采取約談、通報批評、追責等措施從嚴管理,對采購周期內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中選產品采購量的,必須相應扣減其結余留用資金及下一年度醫保費用額度。要加大對線上采購的監控力度,杜絕醫療機構線下采購、各種形式二次議價等不規范采購現象。要按省局要求組織推進貨款在線支付結算等工作。要加強對預付政策落實和醫療機構回款情況開展監測和督導。要會同衛生健康部門做好暢通中選產品進院渠道工作,促進供需雙方對接,確保中選企業與所有參與醫療機構建立配送關系,及時配送到位,保障使用。
各統籌地區醫保部門要深刻認識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的重要意義,落實領導責任、保障責任、管理責任、監督責任,要落實好相關配套措施,主動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平穩推進集采結果落地實施。執行中如遇到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醫療保障局報告。
湖南省醫療保障局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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