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關于新增部分藥品納入醫保支付范圍、落實骨科脊柱類醫用耗材集采結果等信息變更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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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根據《市醫保局 市人社局關于執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2年)相關工作的通知》(津醫保局發〔2023〕23號)、《市醫保局關于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對接及信息維護工作的通知》(津醫保局發〔2020〕67號)、《市醫保局關于調整2022年國家醫保談判藥品分類管理保障范圍的通知》(津醫保辦發〔2023〕16號)、《關于實施“乙類乙管”后新冠治療藥品醫保臨時支付范圍的通知》、《關于落實國家組織骨科脊柱類耗材集中帶量采購結果執行工作的通知》(津藥集采發〔2023〕1號)等工作要求,按照市醫保局工作部署,結合我市醫保經辦管理實際,我們完成了本市醫保支付范圍藥品、耗材信息更新相關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內容
(一)藥品信息維護
依據《市醫保局關于調整2022年國家醫保談判藥品分類管理保障范圍的通知》文件要求,調整附件(藥品信息維護)中國家談判藥品的門診特殊病支付范圍。
(二)藥品目錄對接
依據信息采集、企業確認、信息公示等情況,將附件(新增納入醫保支付范圍)中藥品納入本市醫保支付范圍,醫保支付標準、藥品備注(限定支付范圍)、增付比例、門診特定疾病用藥范圍等按照國家及我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三)耗材信息維護
依據《關于落實國家組織骨科脊柱類耗材集中帶量采購結果執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將附件(耗材信息維護)中骨科脊柱類醫用耗材納入本市醫保支付范圍。
(四)新冠治療藥品醫保臨時支付范圍調整
依據《關于實施“乙類乙管”后新冠治療藥品醫保臨時支付范圍的通知》,按照藥品目錄專班要求,將部分藥品退出“新冠治療藥品醫保臨時支付范圍”,并調整部分藥品新冠相關“備注”內容。
二、執行時間
本期信息維護生效日期為2023年4月1日,屆時中心端同步進行升級。
三、工作要求
(一)各經辦機構按照《市醫保局關于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對接及信息維護工作的通知》(津醫保局發〔2020〕67號)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經辦工作。
(二)各定點醫藥機構應做好新納入醫保支付范圍藥品、耗材的信息對接工作,做好醫保藥品支付標準調整等信息維護工作。請相關單位做好對應藥品、耗材的供應保障銜接工作。
(三)各定點醫療機構應按照文件要求,嚴格執行支付標準及支付限定。嚴格按照本次新增的三目項目編碼申報上傳相關醫用耗材,不得使用其他項目編碼上傳骨科脊柱類醫用耗材。
1.使用中選骨科脊柱類醫用耗材系統時,應按照類別、系統名稱、生產企業等對應三目項目編碼上傳,中選產品以含伴隨服務費的中選價格為支付標準,使用超過系統類別標準配備數量的部件,使用部件的項目編碼上傳。
2.使用非中選骨科脊柱類醫用耗材產品時,應嚴格依據類別、名稱和銷售價格對應三目項目編碼上傳,高于醫保支付標準的,按照我市個人增負有關規定執行。
3.醫療機構使用骨科脊柱類醫用耗材系統時,可暫先上傳系統中一種主要部件的國家標準編碼,待國家下發統一標準編碼后,再使用標準編碼進行上傳。
(四)各定點醫藥機構要加強培訓宣傳,引導醫師、藥師結合臨床工作保障參保患者用藥需求,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
(五)各定點醫藥機構及有關單位按照相關藥品、耗材支付范圍、執行時間等,做好采購使用、費用申報及審核支付有關工作。
(六)各相關企業應做好藥品供應保障,維護價格穩定。如需進一步下調天津供應價格請及時進行信息維護。
市醫保結算中心???????? 市醫保中心? ???????市藥采中心??????
2023年3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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