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降低藥品、醫用耗材虛高價格,減輕患者醫療費用負擔,規范藥品、醫用耗材購銷行為,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治理高值醫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7?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機制的意見》(浙政辦發〔2015〕57號)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制定了《寧波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如有意見和建議,請以書面形式反饋。
時?間: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19日
郵?箱:275433618@qq.com
傳?真:0574-89382648
地?址: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和濟街95號
單位名稱:寧波市醫療保障局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處
郵?編:3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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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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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工作方案
為推進我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充分發揮藥品、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在深化醫藥服務供給側改革中的引領作用,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治理高值醫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7?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機制的意見》(浙政辦發〔2015〕5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實施藥品、醫用耗材的帶量采購,降低藥品、耗材采購價格和企業交易成本,凈化流通環境,改善行業生態,促進臨床使用規范,減少醫保基金支出,減輕患者負擔,增強群眾就醫獲得感。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原則,切實減輕患者負擔,保障臨床使用需求,確保藥品、醫用耗材質量及供應。
(二)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執行相關政策規定,確保帶量采購工作程序規范、公開透明,全程接受各方監督。
(三)堅持帶量采購、招采合一原則,實行集中采購、量價掛鉤、以量換價。
三、實施范圍
全市各級公立醫療機構、民營醫院參加公立醫院綜合改革的醫療機構。鼓勵醫保定點民營醫療機構、醫保定點藥店和其他社會辦醫療機構積極參與。
四、采購范圍和方式
(一)選擇帶量采購的范圍。選擇帶量采購的藥品、醫用耗材范圍,就上級組織帶量采購以外的藥品、醫用耗材,開展集中帶量采購,原則上為公立醫療機構臨床用量較大、采購金額較高、臨床使用經驗成熟、多家企業生產的產品。
(二)參加帶量采購的企業。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批準、在中國大陸地區合法銷售的藥品、醫用耗材生產企業(進口產品的大陸地區唯一總代理視為生產企業)
(三)采購方式。帶量采購采取分類別、分批次逐步實施。按照集中帶量、以量換價、量價掛鉤、招采合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用價格談判、競爭性報價或綜合評審等方式確定最終中選產品和價格。約定采購量原則上不低于上一年度采購量的70%,如當年沒完成約定量,下一年度延續使用。協議期內,醫療機構若提前完成當期約定采購量,中標企業繼續按照中標價格供應,直至協議期滿。
五、公告方式
我市藥品、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所有公告和信息等,通過寧波市醫療保障局官方網站公開發布。
六、采購管理
全市各級公立醫療機構按照中選產品目錄確定的生產廠家、規格、型號和價格統一采購;若采購中選產品目錄以外的同類產品,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七、配送和貨款結算
中選產品的生產企業是保障產品質量和供應的第一責任人。生產企業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配送。原則上企業必須執行“兩票制”,鼓勵執行?“一票制”,按照合同約定保證產品供應,及時滿足醫療機構的采購需求。如出現不按協議供貨、不能保障質量或供應等情況,將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完善醫保支付標準與集中采購價格協同機制,探索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保障對企業及時回款,調動企業參與集中帶量采購和降低價格的積極性。
八、采購周期
采購周期原則上為24個月。若在采購周期內提前完成約定采購量,超過部分仍按中選價格進行采購。采購周期內,如遇上級政策調整跟隨聯動。
九、動態管理
藥品、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執行后,原則上每年進行產品、價格動態調整。對退出市場、出現質量問題等情況的產品,取消其集中帶量采購目錄資格,并按談判、競價或評審名次依次遞補。中選產品在采購周期內,如省級或省內其它地市采購價格低于中標價格的,按就低原則實行價格聯動。
十、組織形式
(一)領導小組。市醫療保障局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辦公室在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處。
(二)組建專家庫。由市醫療保障局主要領導任專家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專家組成員由市醫療保障局各處室負責人、區縣(市)醫保局負責人;全市三級、二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負責人、各科室負責人任專家組成,負責審定帶量采購評判標準,參與價格談判,提供臨床規范使用管理等工作。
十一、其他
國家和省級有新政策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