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落實國家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小組關于落實京津冀“3+N”聯盟冠脈擴張球囊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4/01
歷史中標
正文:
各有關單位:
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治理高值醫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7號)文件等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就落實京津冀“3+N”聯盟冠脈擴張球囊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購主體
全市公立醫療機構、軍隊醫療機構和自愿參加的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組成我市采購聯盟。
二、采購品種和約定采購量
京津冀“3+N”聯盟冠脈擴張球囊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見附件),約定采購量為各采購主體與企業簽訂的協議采購量。
三、采購周期
本輪采購周期為1年9個月。在采購周期內,按年度簽訂采購協議。續簽采購協議時,協議采購量原則上不少于該中選產品上年協議采購量。
四、主要任務
(一)做好采購工作。按照國家要求,醫保經辦和采購部門,做好冠脈擴張球囊醫用耗材相關編碼賦碼工作,及時將聯合帶量采購中選產品掛網,確保各采購主體按中選價格采購冠脈擴張球囊醫用耗材。組織各采購主體、冠脈擴張球囊醫用耗材生產企業及其確定的經營企業簽訂購銷合同,明確完成合同用量。鼓勵其他產品自主將價格調整到合理水平,與中選產品保持合理比價關系。
(二)實行醫保直接結算。醫保經辦機構根據定點醫療機構采購中選產品數量,在到貨確認30個工作日內將貨款撥付供貨企業。在采購周期內,超過約定采購量的部分,生產企業繼續按中選價格供應,醫保基金繼續按時結算貨款。對當月醫保基金不足以支付醫療機構結算貨款的,由醫療機構自行結算。
(三)做好醫保支付政策銜接。醫保部門將冠脈擴張球囊醫用耗材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冠脈擴張球囊醫用耗材中選產品以中選價格為支付標準,中選產品以外的產品,醫保最高支付標準為每個(條、根、套)425元,患者使用銷售價格不高于醫保支付限額的冠脈擴張球囊醫用耗材,醫保基金據實按規定比例支付;患者使用銷售價格高于醫保支付高限的冠脈擴張球囊醫用耗材,醫保基金以醫保最高支付標準按規定比例支付,對銷售價格高于醫保最高支付標準2倍的(不含2倍)按照醫保支付限額的110%作為該產品的醫保支付標準,患者個人增負部分按照我市現行規定執行。
(四)完善結余留用政策。對合理使用中選產品、履行采購合同、完成用量的醫療機構,不因集中采購和使用冠脈擴張球囊醫用耗材下降而降低醫保總額控制指標。按病種付費實現結余的,按規定留給醫療機構。對于未完成采購協議規定采購量的醫療機構,協議年度結束,扣除其相應病種的全部履約保證金。
(五)加強質量監管。加強對中選產品生產、流通、使用全鏈條質量監管,堅決防范因價格下降而降低質量的行為。生產企業嚴格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等規定要求組織生產,保證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按照采購協議建立生產企業應急儲備、庫存和停產報告制度。對執行中,不能保證質量等行為,采取賠償、懲戒、退出、備選和應急保障措施,確保患者使用安全。
(六)加強監測考核。在保證中選產品用量的前提下,各采購主體可以繼續采購并使用其它價格適宜的冠脈擴張球囊醫用耗材,但采購數量不得超過中選產品。對各采購主體實際采購數據、完成情況按月進行監測、總結,確保完成采購周期內合同用量。對于不按規定采購、使用集中采購中選產品的定點醫藥機構,采取約談、通報等形式加強管理,并從醫保總額指標、醫保定點資格、公立醫院改革的獎補資金、醫用耗材臨床使用考核評估等方面加強考核。
(七)嚴懲不法行為,規范市場秩序。加強市場監管,不定期開展巡查和監督檢查,增強自律合規經營意識。加強部門統籌聯動,嚴厲打擊欺詐騙保、非法倒賣、壟斷價格等違法行為,保證中選產品在我市有序流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責任。市落實國家藥品集中采購試點工作小組辦公室統籌協調我市整體工作。各部門、各單位要落實領導責任、保障責任、管理責任、監督責任,確保取得實效。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強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強風險防范。各部門要加強醫療機構使用情況和企業供應情況的監測,共享共用監測信息,及時防范并妥善處理苗頭性和潛在性問題;超前分析落實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提出有針對性應對措施。
(三)加強宣傳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及時準確解讀政策,加強宣傳引導,及時回應關切,合理引導預期,努力營造改革的良好氛圍。
本方案自2021年4月1日執行,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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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落實國家藥品集中采購試點
工作小組辦公室(市醫保局印代)
2021年3月30日
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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