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做好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12/31
歷史中標
正文:
各市(州)醫療保障局,有關醫療機構、醫藥企業:
為貫徹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見》(醫保發〔2020〕51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確保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以下簡稱冠脈支架集采)中選結果在我省平穩實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搭建采購專區,實施平臺操作。省藥械招標采購服務中心負責在四川省藥械集中采購及醫藥價格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省藥械采購平臺)搭建冠脈支架集采功能專區,對中選產品按照中選價格及時掛網,醫療機構按中選價格采購。各地醫療保障部門負責組織中選企業自主選擇配送企業,按照醫療機構填報的協議采購量,組織醫療機構、中選企業、配送企業在省藥械采購平臺簽訂三方購銷合同。鼓勵醫療機構對非中選產品開展議價,保持與中選產品的合理比價關系。
二、落實醫保預付,確保按時回款。冠脈支架集采合同約定采購量內的中選產品,按照四川省醫療保障局等三部門《關于印發<四川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貨款在線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醫保規〔2020〕9號)等文件規定,由醫療機構書面委托當地醫保經辦機構使用醫保基金預付貨款,在三方購銷合同簽訂15個工作日內,醫保經辦機構按不低于合同采購金額的50%進行首次預付,合同執行過半后預付剩余部分的貨款。醫保經辦機構應在醫保基金月度撥付費用時,與醫療機構進行帶量采購基金預付款的清算,確保基金安全。完成合同約定采購量后的超量部分,醫療機構應在產品交貨驗收合格30天內支付貨款。
三、統一支付標準,做好政策銜接。各地醫療保障部門要按照《意見》要求,做好冠脈支架集采醫保支付標準與采購價格的協同,冠脈支架集采中選產品以中選價格為支付標準,全額納入醫保支付范圍,醫保基金按規定比例支付。中選產品以外的冠脈支架屬于醫保基金支付范圍的,兩年后醫保支付標準高限不超過最高中選價。患者使用價格超出醫保支付標準高限的產品,原則上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各地應統籌考慮掛網價、患者自付比例和醫保支付標準高限的設定,避免患者費用負擔增加。
四、強化責任考核,實行激勵約束。各地醫療保障部門要按照《意見》要求,及時對中選產品采購、購銷合同履行、醫療機構回款等情況開展監測考核,對冠脈支架集采政策執行情況良好的醫療機構,不因采購費用下降而降低2021年年度醫保總額預算額度,不調減相應病種(病組)、按床日等2021年醫保支付標準。對于開展冠脈支架集采節約的部分醫保資金,參照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醫保資金結余留用工作思路,由醫療機構結余留用。
中央在川、省管在蓉公立醫療機構的醫保資金預付、貨款清算、綜合考核等相關工作由四川省醫療保障事務中心具體承辦。其他省管公立醫療機構相關工作繼續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執行。
各地要充分認識冠脈支架集采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層層壓實責任,分解細化完善具體舉措,做好政策銜接,確保在2021年1月20日前落地見效。在執行中遇有重大問題,要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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